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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謝靜慧汪怡君吳志強

  • 被告
    彭楚皓鍾竣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楚皓 鍾竣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易字第82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楚皓為欣俊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下稱欣俊公司)負責人 ,其與被告鍾竣宇(下合稱被告2人)均明知欣俊公司所營 業項目為螺絲、螺帽、螺絲釘、及鉚釘等製品製造業、金屬容器製造業、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模具製造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五金批發業、水器材料批發業、電器批發業、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被告2人復均明知欣俊公司並無買賣「NVIDIA 1660S 8 卡機(下稱本件礦機)」等情,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某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0號微風南山百貨公司某咖啡廳内,推由被 告鍾竣宇向告訴人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福公司)之代理人陳繼誠(加拿大籍,英文名:Jin-Cherng DennisChen;下稱陳繼誠)佯稱:欣俊公司欲出售本件礦機15台與萬福公司,雙方並約定每台礦機單位為2.07231顆乙太幣( 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15台礦機合計共232萬5,000元),復以欣俊公司可代為保管本件礦機,並由被告 彭楚皓出具欣俊公司「以(乙)太幣礦機訂購單」(下稱訂購單)以取信萬福公司代理人陳繼誠,致其誤信而陷於錯誤,遂依被告鍾竣宇指示,於110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間,依約給付本件礦機(第1台至第10台)之70%頭期款,及(第11 台至第15台)之27%尾款(共計約當225萬5,250元,計含現金21萬元及乙太幣【ETH】10.141795顆、泰達幣【USDT】2 萬5461.57顆等虛擬貨幣)等款項予被告鍾竣宇,而以此方 式詐得上開款項。嗣被告2人屆期以工程延遲為由,本件礦 機暫由欣俊公司保管而遲未交付本件礦機,經萬福資訊公司屢次催促,被告彭楚皓方稱欣俊公司並無礦機可供交付萬福公司,並否認欣俊公司曾因出售本件礦機而與萬福公司簽約等情,萬福公司至此始悉受騙,因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罪嫌。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前述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因而 諭知被告2人無罪。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說明其證據取捨及 判斷之理由。本院認原判決所持理由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爰予維持,依前揭規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⑴被告鍾竣宇收取採購顯示卡等設備訂金後,並未採買相關設備,始終無法提出交付予陳繼誠挖礦取得之虛擬貨幣或流程紀錄,亦無法提供購買輝達公司品牌之顯示卡進貨記錄或資料;⑵被告鍾竣宇先前竊電之前案行為期間均在本案詐欺締約時點(即110年11月下旬)前, 自其前案記錄可知其以電腦演算法挖礦取得虛擬貨幣之行為模式,均係以竊取電力規避龐大電費,而被告彭楚皓自110 年11月至同年4月及111年3月間,提供欣俊公司帳戶供詐騙 集團使用,先後經法院判決有罪,被告彭楚皓係因經濟陷於窘迫而配合被告鍾竣宇,佯裝可提供欣竣公司門市場地與電力供電腦設備挖礦使用,被告鍾竣宇則以過往挖礦取得虛擬貨幣實績取信陳繼誠,陳繼誠誤信而陷於錯誤,陸續給付高額訂金;⑶原審法院未給予告訴代理人檢閱被告鍾竣宇所提出之隨身碟,未就被告鍾竣宇所稱存放礦機處予以調查,及未調取立曜電腦有限公司出售電腦與顯示卡之統一發票以查明被告鍾竣宇是否確有依約採購,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本院除援引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理由如下: ㈠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 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而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2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彭楚皓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下稱檢詢)、原審及本院供稱:鐘竣宇是我妹夫,其與萬福公司洽談買賣事宜,欣俊公司和萬福公司只有礦機託管契約,萬福公司所簽訂的契約、訂購單都是跟鍾竣宇簽訂,我是被萬福公司的承辦人(即陳繼誠)騙去蓋章,他們說要用公司名義才能將礦機交給我託管,欣俊公司沒有收受任何價款、亦無引進礦機;以太幣礦機訂購單上欣竣公司之大小章雖是我蓋的,但我是被陳繼誠騙去蓋章,陳繼誠說若要給欣俊公司託管,就要簽這張,讓他可以跟萬福公司交代,支付款項簽收單上是萬福公司繕打;鍾竣宇和萬福公司之買賣糾紛鬧到欣竣公司,我請鍾竣宇到現場跟萬福公司的人處理,欣竣公司給陳繼誠驗貨之礦機是鍾竣宇帶來的,當時驗貨是驗1台,後面有來3大箱,鍾竣宇有把顯卡組裝成礦機,但我不曉得這些東西後來的流向;實體庫存計算表上是我簽名和用印,但因陳繼誠說一定要我簽名用印才願意讓我託管本案礦機,交貨單也是陳繼誠說他要回去跟萬福公司交代、應付萬福公司,內容是陳繼誠唸給我聽,陳繼誠還去跟上引水產店家借印泥要我蓋章,我們約在110年12月初在臺北市建國南北高架橋附近的上 引水產時簽;鍾竣宇是工程師,鍾竣宇原本跟我說本案礦機交給我託管,扣除電費、租金、保全等費用,約每月每台礦機會有1,000元之收益,我還為了要託管本案礦機,還自行 建置廠房電機設備,但沒有交付礦機、我也沒收到任何款項等語(見他2524卷第78至81頁;偵20481卷第76至77頁;易825卷㈠第52至53頁;本院卷第294頁),及被告鍾竣宇於檢詢 、原審及本院供稱:陳繼誠曾經跟我在2、3年前交易過,當時交易大概有150萬元,這次交易是陳繼誠主動聯絡我,他 說他是萬福公司的人,陳繼誠說萬福公司想要汰換以前的舊機器;陳繼誠有給我現金21萬元、以太幣10.141795顆、泰 達幣2萬5461.57顆,陳繼誠說是頭期款;當時陳繼誠跟我買礦機給我的,我有叫陳繼誠到新竹縣○○鎮○○路○段000號(即 欣俊公司)現場驗貨、他有來驗機,顯示卡的序號也是陳繼誠去現場抄的,我也有叫他來拿礦機,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陳繼誠說他要託管,陳繼誠的意思是叫我礦機不要賣市場價,我原本礦機1台賣25萬元,但陳繼誠後來要用託管作議 價合作,他說從後面託管費賺萬福公司的錢,我就說可是這樣就要替你們萬福公司墊錢買東西,陳繼誠說都老客戶了,所以礦機1台價格砍到15萬元,陳繼誠一直拖款項、我一直 催他,礦機在工廠,現在也生鏽了,礦機是在桃園光復路之NOVA買、跟黃學彥的廠商進貨;陳繼誠說他要跟萬福公司交代,後面會付款,所以要我先簽支付款項簽收單,我才會先簽給他,這些過程我有對話紀錄,我有驗機的現場照片、錄影檔案,錄影檔案是我幫陳繼誠測機器;我最後跟陳繼誠談定的議價合作,交易標的包含託管,託管費1個月每台4,000元,有包含電費跟人力成本,陳繼誠有拿1張紙請彭楚皓簽 名,彭楚皓沒有參與買賣、只有後續的託管,我是全程都有參與買賣及後續的託管,我幫陳繼誠託管期間有挖到虛擬貨幣,數據也有傳給陳繼誠看過了,陳繼誠提供的錢包是我給他的,機器設定自己會撥過去,陳繼誠付第1次款項時我就 開始幫他組了,託管期間我作了2個禮拜,陳繼誠都不付錢 ,我說東西都在這兒不然你搬走,陳繼誠又不要,陳繼誠說要給萬福公司交代,就弄了一個表格彭楚皓蓋章,欣俊公司有在上面蓋章,訂購單這些是陳繼誠要求的,訂購單簽了之後,陳繼誠一下子說錢要付礦場的錢、一下又說先挪用變作礦機的錢;最後我組裝7台、陳繼誠來驗收4台,網路上數據也有7台,不是15台是因為後續款項慢慢到位,我不會墊付 款項,因為沒付錢我們要自己出;後來陳繼誠不付錢,我還去網路上查萬福公司,結果是一個茶葉行、沒有找到萬福公司,我是被陳繼誠騙等語(見偵20481卷第32、76、78頁; 易825卷㈠第186至190頁;本院卷第293至294頁),可悉被告 2人所為辯解之核心內容於偵、審階段始終一致、相合並無 變遷,非遲至審判程序始翻異前詞。 ㈢參以證人陳繼誠於原審具結證述:當時是分兩個階段,先買完後再放在被告2人那邊託管、挖礦,買賣比較簡單,付款 的事情比較複雜,一開始在洽商過程中就包含託管及挖礦服務,只是細節後面再談,以太幣礦機訂購單上面手寫文字是我寫的,我與萬福公司老闆溝通後寫上去,訂購單上之萬福公司、電話、項目及產品內容都是我打進去的;我之前跟鍾竣宇買過,這次是萬福公司交代要公司對公司,簽約前我有去新竹看欣俊公司,被告2人是真的有公司,我回覆萬福公 司後才簽約,被告2人蓋章是在上引水產外面的公共區域; 當天我有看到鍾竣宇有插電、機器在運轉,但我們認定是機器要開始工作有產出、要挖出虛擬貨幣才算是好機器;不論是買賣或託管,我都是跟鍾竣宇討論;鍾竣宇確實有跟我說如果15台礦機不綁託管要回去的話,礦機價格沒有優惠,就要用比較貴的價格買回,我有轉告萬福公司,因不綁託管礦機價格會比原來說好的還要高很多,萬福公司不接受,後來萬福公司就叫我退出專案,請律師寫律師函要機器等語(見易825卷㈡第31至32、34、44至45、53頁),與被告2人上開供述內容相合,卷內復有被告鍾竣宇提出礦機運轉資料(見偵20481卷第85頁)、礦機測試2台後向陳繼誠說明之對話紀錄(見偵20481卷第89頁)、欣俊公司與中興保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所簽保全契約擷圖等資料(見偵20481卷第123至127頁)及礦機顯卡資料(見易825卷㈠第231至243頁),足見被告2人上開供述內容並非虛捏,應可採信。 ㈣稽之被告鍾竣宇提出與暱稱「陳帥哥」之對話紀錄:(110年 11月1日)【被告鍾竣宇】1660s有現貨嗎?【陳帥哥】1660ti大陸現貨。(110年11月10日)【被告鍾竣宇】主機板規 格、大陸的。(110年11月29日)【陳帥哥】我都設定好了 ;【被告鍾竣宇】靠杯我以為是還好沒動,那之後要改錢包,要等開機後才能改後;【陳帥哥】都改好了。【被告鍾竣宇】等等電話;【陳帥哥】〔傳送4台機器照片〕這些都是。 【被告鍾竣宇】我跟德哥說了,在麻煩師父幫處理,有壞掉需更換的在跟我講,還有我插110V的他CPU沒轉,其他都有 轉是正常嗎?一定要220V不然主機板不過電;【陳帥哥】就是要插220;(110年11月30日)【被告鍾竣宇】001會上線 ,但算力出不來,可以了我差拔usd好了,這版面後面這是 什麼,又斷了001;【陳帥哥】成功率96%,大概是超頻太多 ,降一點超頻,表示有快4%的拒絕率,會斷就降一些超頻…… 50一個單位調整,可以試著調0000-0000-0000這樣;【被告鍾竣宇】好……牛逼教學,會了等內容(見易825卷㈠第289至3 03頁),及被告鐘竣宇與陳繼誠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為分段清楚,調整部分標點符號及稱謂):(110年11月27日)【被告鍾竣宇】大陸已出貨,陸續到台安 裝。【陳繼誠】到底是誰?如何找到貨的?……【被告鍾竣宇 】我的10台到貨給你們就好……我客戶16.5買30台,我給你15 .5還要壓小鴨得叫的,還要背書,我去你的,付錢這麼複雜就叫他們找別人買……我很缺膩?〔傳送4台機器照片〕……貨都 新的?有必要?……下午2點我會在小開公司測試機台,你要 來拍照要來看隨你……不要我就裝好走人了。……【陳繼誠】有 個改變對你好的,你更有彈性決定。【被告鍾竣宇】你說。【陳繼誠】1.麻煩快語音我,先去對方公司員工們吃完晚餐,趁大家解散前,我可以敲定結果,如下條件對你更好,一切如我們說的,唯一不同的是,他們在換律師樓,合約審查會拖延,原訂,10台交貨日前後,只要任何一台,看到了,機器運轉,挖礦機轉移好了,不需要合約蓋好章,就付27%,開始算託管費用。……【被告鍾竣宇】……一早就被通知機器 到貨……驗貨你上次不是錄影?有問題嗎?【陳繼誠】喔,是 。"看它們開挖,轉換錢包"……【被告鍾竣宇】請你也站在我 立場思考,反正如果尾款沒有我也不動作了,因為我只要去拿機器,人家就會嘎票了,我就要先被押錢,若貨物有問題又要寄回大陸,我等於我來回我錢又要被押近1個月,很疲 勞,請哥諒解。……【被告鍾竣宇】後面機器我無法給,貨在 電腦行,我暫時不搬,等你們確定好該如何給我尾款,我再搬……快給我答案吧,不然我無法領機器,或是我止損在還沒 拆封狀態賣掉,訂金還你們、剩下我止損;【陳繼誠】我要解決我們的困境阿等內容(見易825卷㈠第387、389至390、3 93至394、399、401頁),及被告2人與陳繼誠之對話紀錄:(110年12月3日下午12:05)【被告鍾竣宇】皓哥,這是對方差我的,我覺得我的風險太高,我希望他們結清或付一半,減輕我被倒帳的可能。【被告彭楚皓】目前2個問題,1、理研銅牌配電盤製成需3周,2、台電竣工圖已申請等待台電處理。【被告鍾竣宇】早早就給了,現在我要的是我尾款530100、我的保障,加上後續我昨天說的,突然不託管的賠償問題。【陳繼誠】下午開完會,晚飯之前,談,OK?【被告鍾竣宇】現在機器也到了,我有不想拿來組、也,現在老闆在我旁邊。【陳繼誠】我整理一下,目前困境,下午大家時間空出來多一點討論方案。困境A、礦場須延期2週才好;困境B、前4台看到正常上線挖礦,付27%、但後面11台無法比照,或,等礦場2週好了才能比照4台模式;困境C、小宇擔 心被我們買家賴帳11台的27%。如果上面沒錯,我們晚飯前,討論方案,1或2或3或4,會有方法的,OK?註,提一下,我們有採購合約蓋章,信任面向,不會賴帳,當然,要處理的困境是法律面向,小宇還是擔心被我們賴帳27%,下午要解決。【被告鍾竣宇】照你股東的邏輯,說要看到數據才付款,那當初我放大陸礦場上線不是更快?運回來的幹嘛呢?我還要因為尾款跟你們打官司,你不覺得很可笑嗎?我自找麻煩嗎?【陳繼誠】現在不是討論這個D項的困境啊,我們 回來專注現在面對的困境,好不好嘛?」等內容(見易825 卷㈠第59至65頁)互核以觀,並有本院勘驗被告鍾竣宇所提出之電腦零組件開箱、電腦風扇開箱、電腦組件開向及型號展示等檔案及擷圖(見本院卷第169至171、173至184頁),可悉被告彭楚皓確實未涉入被告鍾竣宇和陳繼誠雙方所談買賣礦機及付款過程之細節甚明。又被告鍾竣宇所傳送4台機 器照片與暱稱「陳帥哥」所傳之4台機器照片相同,時序尚 屬相合,被告鍾竣宇和陳繼誠對話過程中,陳繼誠並未否認已有驗貨,被告鍾竣宇亦向陳繼誠說明基於購買礦機機器之特殊性及其本身經濟能力,其無法先行墊付款項之難處,足認被告鍾竣宇確實有向其熟稔之上游貨源購買顯示卡及礦機,但因後續資金未到位所以尚未去拿礦機機器,故要求陳繼誠盡快付款。復觀諸被告鍾竣宇與陳繼誠之對話脈絡,陳繼誠確係為壓低每台礦機單價,向被告鍾竣宇提出託管方案,嗣因其與被告鍾竣宇所談條件萬福公司不接受,又向被告2 人提出其他方案以作為對萬福公司之交代,難認被告2人向 陳繼誠及萬福公司行使詐術,反而應係陳繼誠為被告鍾竣宇、萬福公司間之中介居間,因陳繼誠分別向被告鍾竣宇、萬福公司所談購買礦機託管、挖礦獲利之內容不一,導致被告鍾竣宇、萬福公司對其等礦機買賣及託管認知有別等節無誤,爰此,被告2人主觀上並無詐欺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 。 ㈤至檢察官上訴理由指摘部分,被告鍾竣宇於原審已說明因產品來自大陸、時間太久而無法取得立曜公司之發票(見易825卷㈠第287頁),觀被告鍾竣宇分別與暱稱「陳帥哥」、陳繼誠之對話紀錄,被告鍾竣宇應有向其熟稔之上游廠商購得礦機、顯示卡等貨源等情如前;被告彭楚皓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欣俊公司係向太平洋電線電纜的經銷商(即歐億公司、謹億公司)進貨,欣俊公司非太平洋電線電纜之經銷商,無法直接從太平洋電線電纜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299頁), 此與常情無違;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未能當然證明被告2人於本案客觀上有詐欺犯行、主觀上有詐欺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及經本院勘驗被告鍾竣宇之隨身碟檔案及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後之結果,仍未能排除被告鍾竣宇確有向其熟稔之上游廠商取得礦機、顯示卡之合理懷疑。 五、綜上所述,本件應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檢察官起訴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2人有罪之積極證明,尚無從說服 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以被告2人犯罪不能證明,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已詳述其理由,其認事用法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無不符,並據本院補充說明如前。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就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價值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安蕣、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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