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 法定代理人朱證諭、莊卓權
- 被告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聚全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潘安惲、彭欽福、彭春明、蔡佩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證諭 被 告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卓權 被 告 潘安惲 彭欽福 彭春明 蔡佩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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