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柏源
- 選任辯護人
- 張雅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勝凱
- 選任辯護人
- 許峻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應更正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所示之誤載,而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應更正內容 更正後內容 判決頁數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本院所處之刑」欄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