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22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許永煌程欣儀雷淑雯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偉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226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江偉丞(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226號判決在案。被告雖於本院判決後提出「刑事抗告狀」,惟觀諸該書狀內容,實係對於本院判決有所不服而加以指摘,核其真意應係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與對已確定判決為「再審」、「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手段迥然有別,判決已確定者,即無適用通常上訴程序救濟之餘地。若當事人對已經確定之案件,猶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226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6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99號判決書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各1份在卷可參,則本院上開判決既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被告於115年7月29日復具狀再次提起上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22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