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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3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育彰陳勇松林呈樵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隆賢
選任辯護人
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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