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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5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廖怡貞唐玥張宏任

上訴人
即被告
AZIQ SYAFIQ AZIMIE BIN ABDUL AZIZ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
MUHAMMAD KHALID BIN ABU BAKAR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4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ZIQ SYAFIQ AZIMIE BIN ABDUL AZIZ、MUHAMMAD KHALID BIN ABU BAKAR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ZIQ SYAFIQ AZIMIE BIN ABDUL AZIZ(下稱AZIQ)、MUHAMMAD KHALID BIN ABU BAKAR(下稱KHALID)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AZIQ、KHALID為外籍人士,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裁定羈押,被告AZIQ、KHALID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4年12月23日訊問被告AZIQ、KHALID後,認依被告AZIQ、KHALID之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足認其等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AZIQ、KHALID均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已分受有期徒刑15年3月、15年2月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案雖經本院於114年12月23日判決在案,尚未確定,為維護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經權衡被告AZIQ、KHALID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應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本院認被告AZIQ、KHALID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53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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