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849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阮秋香
- 指定辯護人
- 高逸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0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對被告阮秋香(下稱被告)為免訴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及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前案犯罪事實係被告提供華南銀行帳戶、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後,上開2個金融帳戶提款卡仍由被告持有,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支配、使用上開2個金融帳戶,被告縱使僅提領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款項,惟斯時上開2個金融帳戶均為被告所持有,得實際支配使用,既有提領金融帳戶內款項之事實,不論提領何金融帳戶內贓款,均係構成正犯,亦為前案判決(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76號駁回上訴確定)主文所處之罪名;本案犯罪事實係被告提供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後,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黃月惠施以詐騙,黃月惠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21萬30元(含手續費30元)至富邦銀行帳戶,查無被告有提領或轉匯該款項。由上可知,被告非僅單純交付本案富邦銀行帳戶,而係自願至詐欺集團所在民宿,與詐欺集團共同支配、使用帳戶,縱使被告本案並未實際提領現金,仍無礙被告係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之認定。而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本案被害人黃月惠與前案被害人並不相同,並非同一案件,原審認前案為同一事實而免訴判決之諭知,顯有違誤。再者,本案移送併辦之被害人與前案判決之告訴人亦無重複,亦應一併為實體審理云云。
三、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且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院除援引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理由如下: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5日配合詐欺集團成員申辦「阿香仁愛餛飩麵阮氏香」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網路銀行及申請約定帳戶,即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被害人黃月惠遭詐騙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21萬30元(含手續費30元)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內旋即遭行動跨轉到第二層約定中國信託帳戶,業據被害人黃月惠證述在卷,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110 年10月1 日北富銀桃園字第1101000088號函暨所附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685卷第55-69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112 年8 月14日北富銀桃園字第1120000097號函暨所附網路銀行/ 行動銀行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申請書、網路銀行登入時間、IP位置(金訴卷第107-115)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3頁),堪以認定。
㈡關於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之金流情形,經本院函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關於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阿香仁愛餛飩麵阮氏香)交易資料相關事項,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2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9056號函復本院略以:客戶於110年8月5日至新板分行進行申請約定轉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故可對該約定帳號進行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之交易等語(本院卷第31頁)。再參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110年10月1日北富銀桃園字第1101000088號函復本案富邦銀行帳戶經查無110年7月20日至110年8月12日帳戶提領紀錄,僅有網行銀轉出紀錄(偵13685卷第55頁)。足認被告固有將申請之富邦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詐欺集團使用,然遍查卷內證據並無法證明上開網銀轉帳之洗錢行為乃被告所操作,並非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即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故僅屬幫助犯罪。實難僅憑前案判決(附表二)認定被告於110年8月10日有使用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提款之正犯行為,逕認定被告110年8月5日交付本案富邦銀行網路銀行帳戶資料同屬共同正犯,經核原審依卷內證據認定查無被告有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內款項進行提領或轉匯本案被害人黃月惠之認定,並無違誤。
㈢又是否為同一案件,應依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為準,而非以司法機關對事實所為之法律評價為斷,否則不啻因司法機關之法律見解歧異,而造成被告受雙重訴追之不利益,亦違反訴訟經濟原則。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想像競合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㈣原審認定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業經前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人李常先)列入犯罪事實,被告於前案所提供之本案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屬同一帳戶,且提供帳戶之時間及對象,均屬相同,足見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均僅有一個,雖本案之被害人與前案之被害人不同,論罪法條亦非一致,但就被告而言,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認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嗣前案對被告為論罪科刑後,於113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此有前案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金訴卷第231-258、本院卷第7頁)附卷足稽。是原判決對被告所為論罪科刑之同一案件,既經前案為論罪科刑確定,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判決諭知免訴之判決自無違誤綜上,檢察官上訴主張以被告非僅單純交付本案富邦銀行帳戶,而係與詐欺集團共同支配、使用帳戶應為共同正犯等語,非無疑問,尚難憑採。
㈤另原審以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之行為,既經為免訴判決,與移送併辦(告訴人王筱蓉)部分,無從發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得併予審理,而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112年度偵字第9374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5號、112年度偵字第227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經核並無違誤,因檢察官本件上訴,業經本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自無從併予審酌。且此退併辦部份,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且經原審另案114年度金訴字第601號判決在案,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已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原審為免訴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秋香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306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112
年度偵字第9374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5號、112年度偵字第227
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阮秋香知悉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
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
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
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
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
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檢、警、憲、調人員
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
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5日某時,在宜
蘭縣地址不詳之某民宿內,將其申辦戶名為阿香仁愛餛飩麵
阮氏香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
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提
供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
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所
屬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時,致電黃月惠佯稱:投資
可獲利云云,致黃月惠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10日上午9
時3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1萬30元(含手續費30元)至本
案富邦銀行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再操作網路
銀行,將上開款項轉匯至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另囑警追查)一
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
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
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
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
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
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
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
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
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且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
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
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5
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0年8月5日前某日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其申辦之
戶名為阿香仁愛餛飩麵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
等金融資料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所屬
成年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帳戶內,被告再依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之指示,於如
附表二所示時、地,親持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
附表二「提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共計10萬元等節,是被告前
揭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
第255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556號、111年度偵字第33467
號、111年度偵字第41768號、111年度偵字第41769號、111
年度偵字第41770號、111年度偵字第41771號、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476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2月28日繫屬本院,經本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處被告犯如附
表一編號1至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0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33號刑事判
決駁回上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497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此等判決書、法院
曾裁判有罪簡列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1至258、311至313
、407至408頁)。而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並於112年1月1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1月17日桃檢秀翔111偵緝3069字第1129006105號函文
上,蓋有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參(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
30號卷第5頁),足見本案繫屬在後,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㈡被告於前案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使得本
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詐騙前案之附表一編號20所示告訴
人李常先,並使李常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依卷內證據查無被告有提領或轉匯該款項;本案詐欺集團
所屬成年成員另對本案告訴人黃月惠施以詐騙,黃月惠因而
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匯款21萬30元(含
手續費30元)至本案富邦銀行帳戶,依卷內證據查無被告有
提領或轉匯該款項,可見被告就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部分,只
有一個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所屬
成年成員使用之行為,並無後續提領或轉匯,而被告「提供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業經前案判決列入犯
罪事實,並於前案判決理由中說明,顯已對被告「提供本案
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行為作適度法律評價。依國家刑
罰權施予之角度觀之,對於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
資料之一行為,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
體,此部分犯罪事實既為有罪之判決且確定,該判決之既判
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即不受雙重追訴處罰,以排除
被告因同一行為受到二次處罰之風險。從而,本案公訴意旨
所指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之犯行,確與被告
業經前案確定判決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行,係屬同一事
實,至於前案判決認定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
一般洗錢罪,與本案起訴法條雖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
般洗錢罪,然是否為同一案件,應依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為
準,而非以司法機關對事實所為之法律評價為斷,否則不啻
因司法機關之法律見解歧異,而造成被告受雙重訴追之不利
益,亦違反訴訟經濟原則。
㈢綜上,被告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應與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
事實間,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前案繫屬在先並已判決確定,依審判不可分及一事不再
理原則,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應及於被告本案起訴事實,檢
察官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亦應就被告諭知免訴之判決
。
四、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112
年度偵字第9374號、112年度偵字第10075號、112年度偵字
第227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8月5日某時,在宜蘭縣地址不詳之
某民宿內,將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資料,提供予詐欺集
團所屬成年成員,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取得本案華南銀
行帳戶之金融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分
別於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
之人施以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
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A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
附表A各編號所示帳戶內,上開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所屬成
年成員提領一空(查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提領或轉匯該等款項)
,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就附表
A部分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嫌,與本案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核屬同一案件,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本院卷
第33至38頁)。
㈡經查,被告提供本案富邦銀行帳戶金融資料予詐欺集團所屬
成年成員之行為,既經本院為免訴判決,與移送併辦部分,
無從發生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本院自應
將移送併辦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挺宏移送併辦,檢察官
蕭佩珊、李佳紜、姚承志、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前案)之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出款項之帳戶 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證據名稱 主文欄 1 張沛晴 (張嘉杏) 張沛晴(張嘉杏)於110年7月7日20時12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江唯」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張沛晴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沛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6時20分許 10萬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41頁、第45頁) 2.張沛晴(張嘉杏)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47頁、第49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19頁) 4.張沛晴(張嘉杏)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25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6時22分許 5萬 2 簡惠汝 簡惠汝於110年8月7日13時7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lin chengyong(林成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簡惠汝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簡惠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7時49分許 5萬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33頁、第39頁、第41頁) 2.簡惠汝轉帳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61-65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23頁) 4.簡惠汝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13234號卷第11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邱崧愷 邱崧愷於110年8月間某日,為從事虛擬貨幣交易,透過網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立之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SUMMIT WORLD」LINE帳號聯絡,經偽冒為「SW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誤信該平台為真,陷於錯誤加入該平台,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4時7分許 2萬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23、25、3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36頁) 3.邱崧愷轉帳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SW平台客服」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43頁、第49頁) 4.邱崧愷警詢筆錄(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7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邱于芳 邱于芳於110年8月1日許,為投資獲利,透過網路與本案詐欺集團成立之虛假交易平台聯繫,經偽冒為該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誤信該平台為真,陷於錯誤加入該平台,並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9日11時35分許 2萬8,397元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邱于芳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5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郎禹喬 朗禹喬於110年7月7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3時12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35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朗禹喬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31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胡綺真 胡綺真於110年8月間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潁」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胡綺真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胡綺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3時13分許 5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60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 3.胡綺真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8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姜遠志 姜遠志於110年8月9日19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Ting庭」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姜遠志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姜遠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4時49分許 10萬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63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姜遠志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61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江柏憲 江柏憲於110年7月17日19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承通數位科技指導員安妮」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江柏憲詐稱可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江柏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5時50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2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江柏憲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25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5時51分許 5萬元 9 張育齡 張育齡於110年8月間某日,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其友人,並向其詐稱可投資獲利,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育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6時0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3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張育齡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2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6時08分許 5萬元 10 潘寗 潘甯於110年7月29日14時12分許,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若先支付押金,可於較前順序簽約云云,致潘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6時46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3.潘甯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0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6時48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 賴冠汝 賴冠汝於110年6月10日,透過網路結識暱稱為「子赫(K)」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一。該員向賴冠汝詐稱可加入某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賴冠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7時41分許 4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卷第20-21頁、第31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3.賴冠汝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6號卷第4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馬翊端 馬翊端於110年7月15日10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9時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4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3.馬翊端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53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楊邁瑛 楊邁瑛於110年8月9日13時24分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9時3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52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楊邁瑛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49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余子晴 余子晴於110年7月20日17時許,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若先支付押金,可第一順序看房云云,致余子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20時12分許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48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余子晴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46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賀子杰 賀子杰於110年8月5日13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20時17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06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賀子杰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04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黃少昀 黃少昀於110年8月間某日,在網路上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冒為租屋訊息刊登者,並向其詐稱需先支付訂金,始可排隊看屋云云,致黃少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20時44分許 2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09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反面) 3.黃少昀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07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謝佳蓉 謝佳蓉於110年7月上旬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跟著「老師」投資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1日17時55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217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2頁) 3.謝佳蓉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第214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徐韻翔 徐韻翔於110年7月底某日,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8時15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7頁、第21頁、第21頁反面) 2.LINE對話截圖及匯款紀錄截圖(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9號卷一第31頁) 4.徐韻翔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3660號卷第5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8月10日18時25分許 5萬元 19 林志禎 林志禎於110年7月25日某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10日15時17分許 4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反面) 2.被害人帳號匯款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34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30頁反面) 4.林志禎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2034號卷第15頁以下)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李常先 李常先於110年4月某時許,透過網路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經該員詐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地,匯出右列款項至右列「被告接收款項之帳戶」。 110年8月9日12時0分許 264萬1,380元(起訴書誤載為264萬1,420元) 000-00000000000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1.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58頁、66頁) 2.匯款申請回條(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49頁) 3.「阿香仁愛餛飩麵阮氏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29頁) 4.李常先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1年偵字第13206號卷第35頁) 阮秋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前案)之附表二:
提領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證據名稱 110年8月10日21時4分許 2萬元 宜蘭縣○○鄉○○路○段00號 1.被告提領現金之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年度偵字第33467號卷第97-98頁) 2.「阿香仁愛餛飩麵」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1618號卷第21-22頁) 110年8月10日21時6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10日21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10日21時9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10日21時10分許 2萬元
附表A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民國) 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點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楊邁瑛 110年8月9日 下午1時24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經由LINE暱稱「Albert」與告訴人楊邁瑛結識後,假意邀約告訴人楊邁瑛投資「INTLFX」網路平台(http://trader.intlpacific.com/),並會帶告訴人楊邁瑛操作,得賺錢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至該投資網站註冊後,依該平台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0年8月10日 晚間7時37分許 5萬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阮秋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 2 林永浩 110年7月間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YOUTUBE網站上刊登投資廣告,並提供LINE暱稱「子瑄」之帳號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林永浩上網瀏覽前開廣告,誤信為真,加入該LINE帳號為好友後,該LINE暱稱「子瑄」之人復介紹LINE暱稱「欣妶」之人予告訴人林永浩,並稱該人為投資平台之老師,之後由LINE暱稱「欣妶」之人提供「長榮」投資平台,並稱有一筆10萬元的投資,可獲取可觀之獲利,致告訴人林永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 下午1時13分許 10萬元 阮秋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374號 3 李欣恩 110年7月22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網路上刊登投資教學廣告,並提供LINE暱稱「king-btc-指導員雪睿」之帳號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李欣恩上網瀏覽前開廣告,誤信為真,即加該LINE帳號為好友,該LINE暱稱「king-btc-指導員雪睿」之人復提供「KING-BTC」網站及帳戶予告訴人李欣恩註冊及匯款,後經告訴人李欣恩表示欲提領獲利時,又要求告訴人李欣恩加入LINE暱稱「金流業務-奇峰」、「俐玟」之帳號,該等LINE暱稱「金流業務-奇峰」、「俐玟」之人復以須再多匯款項,始得提領帳戶內款項為由,指示告訴人李欣恩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李欣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 中午12時15分許 3萬元 阮秋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0075號 4 郎禹喬 110年7月7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YOUTUBE網站上刊登投資訊息,並提供LINE名稱「新力旺」之官方帳號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郎禹喬上網瀏覽該訊息,誤信為真,加入該LINE帳號,該LINE帳號之人復提供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之帳號「long03.04」予告訴人郎禹喬加為好友,該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之人即指示告訴人郎禹喬至「Meng Dream」(http://er03.menrm.com)網站註冊帳號,並稱該網站能將「SUMMIT WORLD」投資平台(www.er03.sarxd.com)款項轉至該網站,再由該網站轉至告訴人郎禹喬帳戶內,後即將告訴人郎禹喬加入投資LINE群組內,該LINE暱稱「新力旺-裕隆老師」之人復訛稱只要照著群組內分析之數據操作便可獲利,並指示告訴人郎禹喬至「SUMMIT WORLD」投資平台向LINE帳號「S9527W」之客服中心要帳號,並將款項匯入該指定帳戶內,於「SUMMIT WORLD」帳號之電子錢包,就能獲取相對應的點數,致告訴人郎禹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 下午1時12分許 3萬元 阮秋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2788號 5 江柏憲 110年7月17日 詐騙集團成員假意於YOUTUBE網站上刊登網路線上投資訊息,並提供LINE暱稱「承通數位科技」供為聯繫之用,後告訴人江柏憲上網瀏覽前開訊息,誤信誤為真,即加該LINE帳號為好友,後LINE暱稱「承通數位科技」之人即推薦「IQC平台」予告訴人江柏憲,並指派1名指導員予告訴人江柏憲對話,該指導員即指示告訴人江柏憲於該平台申請會員,購買遊戲點數提供代碼予渠等,即可經由「IQC平台」進行比特幣買賣,再依投資金額分配獲利額度,該指導員復邀約告訴人江柏憲加入某企劃,致告訴人江柏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110年8月10日 下午3時50分許 5萬元 阮秋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2788號 110年8月10日 下午3時51分許 5萬元 阮秋香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