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深瀨裕子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泰岳
- 即被告
-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之被上訴人劉泰岳無罪判決。本院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