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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秋宏邰婉玲柯姿佐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何狄清
指定辯護人
葉玟妤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第40098號、第42424號、第424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何狄清無罪部分撤銷。

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OPPO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肆月。

事實

一、何狄清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販賣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謝明宗。

二、何狄清與沈曉萍於民國110年9月間為情侶關係(嗣於110年12月6日後為夫妻關係),其二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何狄清竟單獨或與沈曉萍(由本院另為判決)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方式,販賣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狄清(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212頁至第218頁、第309頁至第317頁),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就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訊之被告坦承確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與謝明宗見面,除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伊僅有交針筒予謝明宗外,其餘部分,伊確實有交付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但二人均係合資購買毒品,並非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就附表二部分:就附表二編號7部分,是沈曉萍販賣予胡文理,與伊無關,至附表二其餘編號部分,被告坦承確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惟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以:我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係合資購買毒品等語置辯(見本院卷第208頁至第209頁)。經查:

㈠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部分,業經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1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謝明宗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何狄清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明宗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9月9日8時18分19秒許及翌日下午13時20分18秒許之雙向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證人謝明宗嗣雖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110年9月9日是因為我行動不方便又沒車子,所以拜託何狄清帶注射海洛因的針筒過來我住處給我,還有載我去找藥頭拿毒品,我這天有用1,000元買到海洛因1小包,但藥頭我不熟等語(見原審卷二166-167頁)。惟:

⑴觀諸卷附被告與謝明宗於110年9月9日8時18分1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謝明宗僅向被告稱:「筆順便帶一隻來啦」及「人不在啦,快」等語,被告即表示:「好啦」等語,謝明宗未向被告明示或詳述所需物品為何,然被告卻可立即應允之,此與毒品交易者間通常以隱密性對話表達意思之經驗法則相符。況謝明宗係向被告表示:「順便」帶一隻筆來等語,足徵被告與謝明宗於當日見面係為他事,施打毒品所用之針筒並非要角甚明。

⑵而於被告與謝明宗該日對話中,謝明宗僅向被告表示家中現無人,催促被告儘快前來,顯見其等意欲在家中碰面,要無外出之計畫。且謝明宗既未向被告確認藥頭現是否有空或是否有毒品可供立即交易,亦未詢問被告是否有合資購買毒品之意願或資力等情甚明。至被告雖一再聲稱是跟謝明宗合資購買,然於偵查中卻無法說明其所稱合資購買毒品之金額與數量。是被告與謝明宗於原審審理時稱:2人係相約一起去找藥頭購買海洛因乙節,除與上開監察譯文呈現對話內容有間外,亦悖於交易常情。

⑶況謝明宗於原審審理中係稱因與藥頭不熟,故請何狄清載其去買毒品等語。然我國檢警現均積極查緝毒品犯罪,倘遭查獲,毒品交易者將面對重刑,故毒品交易者未免徒增遭檢警查緝風險,自無容任與其不熟識之人同在交易現場之可能,是藥頭既與謝明宗無交易經驗,自無相約於交易現場見面之可能。

⑷再者,觀之被告與謝明宗於翌日之雙向通聯譯文,謝明宗向被告稱:「昨天的便當難吃的的要死」,被告答以:「今天的很好吃」,謝明宗復向被告表示:「不要再騙」等語。而被告於警詢時坦言:上開便當就是指毒品純度不好(見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一第83頁)。然倘被告確係應謝明宗之邀合資向第三人購買毒品,被告實無須承擔毒品品質好壞與否之責任,且謝明宗亦無責備被告之可能。是由謝明宗於取得毒品後之翌日,除向被告抱怨取得毒品品質欠佳外,於被告向其表示該日毒品品質較好之際,甚而斥責被告等情乙觀,益徵被告確係於上開時、地出售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之人。

⑸綜上所述,證人謝明宗嗣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所為證述非但與客觀事證不符,且亦有悖於常理,自不足採。

㈡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部分,業經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2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謝明宗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何狄清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明宗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9月15日15時41分37秒許、15時54分22秒、15時58分16秒之雙向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謝明宗雖於原審審理中改證稱:110年9月間因為自己沒有管道可以拿到海洛因,才會找何狄清等語(原訴卷二167、168、178頁)。而被告對此亦辯稱:110年9月15日15時41分這次,是我邀約謝明宗一起合資購買海洛因,我是去謝明宗家載他來我住處向藥頭買毒品,譯文中家裡的朋友就是藥頭等語(偵40097卷84-85頁)。惟:

⑴觀諸卷附被告與謝明宗該日對通聯譯文,該日係謝明宗主動撥打電話予被告,被告甫接通電話即主動詢問:「要哦」,且詢問次數不只單一,而謝明宗於確認被告在家後,立即表示將前往被告住處。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除明確知悉謝明宗致電予伊其之用意即係為取得毒品外,於確認謝明宗欲取得毒品後,立即應允並相約見面。

⑵被告雖辯稱:係伊邀約謝明宗一起購買毒品等語,證人謝明宗於原審審理時亦翻異前詞,並附和被告上開辯解。然110年9月15日係謝明宗主動致電被告,顯非如被告所述係其邀約謝明宗合資購買毒品,且於雙方通話之際,被告未曾詢問謝明宗所需毒品之數量及金額,於確認謝明宗確有毒品需求後,亦立即應允之,倘如被告上開所辯,衡情被告應確認其上手是否有充足毒品可供應及何時可取貨,方可回覆謝明宗,且被告亦應與謝明宗確認合資之數量、金額,方合常理。是由被告主動詢問及立即應允乙節以觀,益徵謝明宗即係向被告購買毒品無訛。故被告上開所辯,顯有悖於常理,自難採信。

㈢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部分,業經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3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謝明宗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何狄清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明宗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9月17日12時36分6秒許及12時38分28秒許之雙向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被告雖辯稱:當天僅交付針筒1支給謝明宗,並未交付毒品等語。然:

⑴觀諸被告與謝明宗於110年9月17日之對話,謝明宗於2分鐘內,2次致電予被告,並向被告表示:「你現在馬上過來啦,弄好一點的,我不會跟你減」、「現在拜託那種的拿一支過來,拜託」,於被告向其表示還需10分鐘之際,謝明宗立即對被告稱:「幹,還要等10分鐘」、「快一點啦」等語,是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謝明宗斯時已明確向被告表示急需毒品施用乙節甚明。

⑵而被告於接獲謝明宗上開詢問電話後,先回復:「好」,嗣於相隔2分鐘後之另通電話告知謝明宗「10分鐘」等語,被告已明確應允謝明宗,且未曾向謝明宗表示需向他人調貨,足徵被告斯時確已有謝明宗所需毒品足以支應無訛。再者 ,由謝明宗於致電被告上開2通電話後,即未再致電催促被告乙節以觀,益徵被告確已交付毒品予謝明宗。

⑶至被告雖稱:案發當日僅交付空的針筒予謝明宗等語,然謝明宗致電予被告時已明確表示:所需要者為毒品無訛,且倘謝明宗所需者係係注射針筒,該物既非屬政府管制物品,價格非高,且於一般藥局均可購得,謝明宗實無須仰賴被告提供,況被告亦無耗費時間、金錢專程親送注射針筒予謝明宗之理。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確與事理相違,且與客觀事證不符,自難採信。

㈣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部分,業經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4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謝明宗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何狄清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明宗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9月27日13時18分54秒許至16時41分許之雙向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被告雖辯稱:我跟謝明宗是合資購買海洛因,我們是一起去找藥頭等語(原訴卷二181頁)。然:

⑴證人謝明宗除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確有於上開時、地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外,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證稱:「我在偵查時講的是正確的,這次是何狄清跟我拿錢之後,何狄清帶毒品回來給我」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70頁)。而觀之卷附謝明宗與何狄清之雙向通聯譯文可知,證人謝明宗從110年9月27日13時18許至同日16時16分許,前後共計撥打5通電話予被告,再三催促被告提供毒品,被告初始係回答:「現在沒有,嗣經證人謝明宗再三催促後,即向證人謝明宗表示:「我過來朋友這邊...等一下再打給你」,嗣於同日16時41分24秒時告知證人謝明宗:「回來囉,要到了」「等一下就過來」等語,綜觀被告與證人謝明宗之對話內容可知,證人謝明宗於斯時因急需毒品始致電被告,並要求被告盡快為其取得毒品,而由被告最後除應允證人謝明宗外,並表示在前往證人謝明宗住處途中甚明,且於該通電話後,證人於該日即未再撥打電話予被告,由此足徵被告確已交付毒品予證人謝明宗,此亦與證人謝明宗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相符。

⑵再者,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自證人謝明宗來電後,前後共計花費約1小時之時間,始取得毒品後前往證人謝明宗之住處,衡以常情,被告如此不辭辛勞干冒為警員攔檢的風險,豈有可能僅係單純為與證人謝明宗合購毒品,此顯有悖於常理,定係被告確能從中取得相當之利益,方會驅使被告耗費時間、勞力而為之,故被告辯稱:係與證人謝明宗合資購買毒品乙節,自不足採。

㈤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部分,業經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5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謝明宗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何狄清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明宗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9月29日10時15分18秒許之雙向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被告雖辯稱:我跟謝明宗是合資購買海洛因,我們是一起去找藥頭等語(原訴卷二181頁)。然:

⑴證人謝明宗於原審審理時,經檢察官提示上開雙向通聯譯文供其閱覽後,證稱:我對檢察官提示的上監察譯文講的內容沒印象,對於我在警詢中說這次是我叫何狄清來拿1,000元去買毒品,差不多半小時後何狄清拿海洛因給我,我自己施用海洛因的事情也沒印象,但之前檢察官或警察問我的時候距離案發時間較近,當時記得比較清楚等語(原訴卷二171、180頁)。是證人謝明宗雖於原審審理時因距案發已有相當時間,故不復記憶,然其亦已確認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其所為陳述亦屬實在等情甚明。

⑵再者,觀諸上開通聯譯文可知,被告與證人謝明宗於110年9月29日10時15分許,確有因要證人謝明宗欲購入海洛因而在證人謝明宗住處見面。又依上開監察譯文,謝明宗並未表示要與被告一起出門,係明白要求被告將毒品帶來其住處,且被告當日若無法取得海洛因,理應直接拒絕謝明宗之要求,不會對謝明宗表示「要等一下」、「差不多10分鐘」,此益徵謝明宗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之情節,與上開監察譯文內容較為相符而可採,故被告於110年9月29日10時15分許有交付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小包給謝明宗之情,自堪認屬實。另前已敘及,海洛因係昂貴毒品,被告倘非為從送海洛因去給謝明宗之過程中牟取利益,絕不會甘冒在路上遭查緝之風險為謝明宗送海洛因到府,故被告主觀上顯有藉交付海洛因給謝明宗來牟利之意。

㈥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方式、價格,與謝明宗議定交易第一級毒品,然因故未交付毒品等情,業經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6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謝明宗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明宗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0月1日21時18分48秒許至同日23時3分25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謝明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10年10月1日這次因為藥頭沒東西,我錢就先放何狄清那邊,反正有時候藥頭叫我們再等一下,我想說先等等看,等的期間錢就放在被告那邊等語(原訴卷二171-172頁)。足徵謝明宗於110年10月1日23時13分許,確有因欲取得海洛因事宜與被告聯繫。而觀諸卷附被告與謝明宗之通聯對話譯文亦可知,證人謝明宗表示欲至被告住處,然因被告外出,二人乃相約於1小時候見面,證人謝明宗於同日晚上22時30分23秒再次致電予被告,並陳明約10分鐘後抵達被告住處,被告並應允之,此益徵證人謝明宗證述該日有前往被告住處交付購買現金1,000元乙節,確屬實在。故被告既與謝明宗達成交付被告現金1,000元以購買第一級海洛因之協議,被告亦已向謝明宗收取款,然嗣因故未取得毒品而未交付毒品予證人謝明宗乙節,亦堪以認定。

㈦就附表一編號7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一級毒品予謝明宗等情,業經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一編號7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謝明宗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謝明宗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0月3日13時38分2秒至同日14時31分45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謝明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而證人謝明宗於原審審理時,就該次交易經過亦明確證稱:110年10月3日那天,我有叫何狄清來我家樓下洗衣店,拿1,000元給他,他有拿海洛因過來給我,我跟藥頭不熟且沒有藥頭的電話,也不曾自己去找過藥頭,藥頭很敏感,跟藥頭不熟他根本不會賣給你等語(見原訴卷二173、176-177頁)。是由謝明宗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亦可知,因其與藥頭不熟,且藥頭為免查緝,亦不會與非相熟之人交易毒品,是此足徵證人謝明宗確係與被告交易毒品無訛。至被告雖聲稱是跟謝明宗合資購買,然卻無法說明合資購買毒品之重量、金額及如何分配等基本事實,是被告辯稱本次係與謝明宗一起去找藥頭合資購買毒品,顯與經驗法則相違。是110年10月3日13時23分許,係先由被告前往謝明宗住處樓下洗衣店拿取1,000元後,再前往藥頭處拿取毒品後交予謝明宗乙節,亦堪以認定。

㈧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二級毒品予宋隆勳等情,業經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二編號1證據欄所示)。而證人宋隆勳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宋隆勳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8月17日21時18分38秒至同日23時1分21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而觀諸卷附被告與宋隆動對話內容,全係被告與宋隆勳相約見面,未見其等有須配合第三人之時間,倘如被告所述,其與宋隆勳係欲與被告上游藥頭合購毒品,被告理應與其上游確認交易時間及其上游是否確有足夠數量之毒品,然被告於接獲宋隆勳之電話後,立即應允,是由此節以觀,足徵被告即係出售毒品予宋隆勳之人。況亦未見被告與宋隆勳商討各自出資金額及可取得毒品之數量為何,是被告辯稱:二人係合資購買毒品乙節,宋隆勳於原審審理時亦翻異其於偵查中證述,改證稱:係與被告合資購買毒品乙節,均不足採信。

㈨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二級毒品予宋隆勳等情,業經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二編號2證據欄所示)。而證人宋隆勳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宋隆勳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8月20日14時56分26秒至同日15時8分50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證人宋隆勳於原審審理時,經提示前揭通聯譯文與其閱覽後,亦明確證稱:是被告要我過去拿甲基安非他命,我拿2個甲基安非他命,價錢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53頁)。且觀諸上開通聯譯文,證人宋隆勳致電予被告後表示:我朋友也要啦一樣的,被告即直接回答:「兩個喔」、「你10分鐘過來啦」等語明確。全未見宋隆勳詢問被告是否有意合資購買毒品之意,且於宋隆勳提出欲購買毒品之意後,被告立即應允之且要求宋隆勳於10分鐘後至其住處拿取毒品等情以觀,足徵被告即係提供毒品之人。是被告辯稱係與宋隆動合資購買毒品乙節,自不足採。

㈩就附表二編號3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二級毒品予宋隆勳等情,業經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二編號3證據欄所示)。而證人宋隆勳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宋隆勳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8月20日17時21分35秒及同日17時55分31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證人宋隆勳於審理時,就本次交易明確證稱:我在警局時說1張指的是1,000元,毒品種類是甲基安非他命,地址是何狄清住處等內容是實在的等語(見原訴卷二53-54頁)。且依卷附監察譯文,於宋隆勳詢問被告有沒有「一張」時,被告立即應允:「有」,宋隆勳即稱:「好啊,我等一下過去」,嗣於同日17時55分31秒時,再次致電予被告表示:「我三分鐘後就到了」,被告回覆:「好啦」等語。由被告與宋隆勳上開對答可知,被告無須細問即知宋隆勳所稱「一張」為何物,顯見其等原已有相當默契,此與毒品交易者間通常以隱密性對話表達意思之經驗法則相符。再者,依同段對話內容可知,宋隆勳係詢問被告有無毒品可交易,要非尋求被告合資購買之意,而被告除為肯定之答覆,二人並立即約定會面,未見有與第三人確認之情形,顯見被告斯時已有充足數量毒品可供交易,復參酌宋隆勳與被告亦未就集資、朋分毒品等事項為討論,益徵被告辯稱:係與宋隆勳合資購買毒品乙節,不足採信。 就附表二編號4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二級毒品予宋隆勳等情,業經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二編號4證據欄所示)。而證人宋隆勳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宋隆勳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8月25日17時9分49秒至同日21時時8分34秒共計5通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證人宋隆勳於原審審理時,經提示其與被告之通聯譯文後證稱:於偵查時所述交易時間、地點及交易毒品之價格與數量均正確,該譯文內容係指交易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的意思,惟當時交錢是請被告去買等語明確(原訴卷二54-55頁)。而觀諸被告與宋隆勳之通訊監察譯文,宋隆勳該日首次撥打電話予被告,於被告接通後,宋隆勳即稱:「一萬塊」,被告即應允:「好啦好啦」,嗣宋隆勳有再與被告聯絡,雙方以「一樣」、「2個」、「2個半」等代稱討論,且宋隆勳明白向被告表示需求為「跟以前一樣」、「3000塊」等語,並約定晚上8時許可取得毒品。是由上開對話可知,宋隆勳致電予被告,除明確告知其所需毒品之數量及價格,並約定見面時間外,未曾向被告提及是否合資一起購買之意,亦未詢問被告是否有意朋分價值3,000元之毒品,足徵宋隆勳要無與被告合資購買毒品之意。

⒊至於被告與宋隆勳之通聯譯文中,雖有敘及:「他說八點多」等語,此應係指被告聯繫其上游取得毒品之時間,宋隆勳雖曾向被告表示:「九點我送過他那邊去」,意表宋隆勳願自行前往交付款項予被告上游並拿取毒品,然由該日最後一通通訊監察譯文,宋隆勳仍係至被告所在拿取毒品乙節以觀,足徵被告寧可耗費時間、體力向上游拿取毒品以交宋隆勳,亦不願宋隆勳與其上游取得接觸,其意當係為確保宋隆勳僅得向其購買毒品,以確保獲利,此益徵被告係販賣毒品予宋隆勳,而非代宋隆勳購買毒品甚明。就附表二編號5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二級毒品予宋隆勳等情,業經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二編號5證據欄所示)。而證人宋隆勳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宋隆勳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10年9月1日18時44分8秒至同日21時16分25秒共計6通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證人宋隆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上開通聯譯文是我拜託被告幫忙買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但我不知道被告的毒品上游是誰,我知道我就自己去買了等語(原訴卷二56-57頁)。觀諸該日被告與宋隆勳之通訊監察譯文,宋隆勳僅敘及「一張」,被告即回復:「好啦」,且宋隆勳於此段對話中完全未提及要與何狄清合資或要求何狄清代墊毒品款項之情事,僅係單純欲向被告購買毒品。而由被告應允後,宋隆勳尚多次撥打電話予被告確認究係何時可取得毒品以觀,益徵宋隆勳證稱:並不知悉被告上游為何人乙節確屬實在。是倘被告僅係代宋隆勳購買毒品,未從中獲取利益,於宋隆勳如此迫切需要毒品之際,其大可提供上游資訊以利宋隆勳逕取得毒品即可,然其捨此不為,而耗費時間、體力取得毒品後再與宋隆勳相約見面,衡以常情,當係從中有利可圖,方為此舉。是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宋隆勳乙節,洵堪認定。就附表二編號6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買第二級毒品予宋隆勳等情,業經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二編號6證據欄所示)。而證人宋隆勳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被告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證人宋隆勳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10年9月8日19時18分48秒及同日19時55分4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宋隆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證人宋隆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10年9月8日19時55分這次,因為我找不到藥頭,所以委託何狄清買等語,然表示:雖有交錢給被告,但被告沒有把毒品給我等語(見原訴卷二58頁)。而依該日被告與宋隆勳首次通訊察譯文以觀,宋隆勳詢問被告:「有嗎?一張啊」,被告立即回以:「不要說這麼明」,足徵被告知悉「一張」指的就是毒品,為免查緝,立即要求宋隆勳謹言慎行,而宋隆勳於此段對話中係直接表明要向何狄清拿毒品,未表示要與被告合資購毒之意。嗣宋隆勳友人即綽號「荔枝」之人使用宋隆勳電話撥打予被告,被告於接通電話後並未表達驚訝之情,而係接觸前揭對話,顯見「荔枝」知悉宋隆勳欲與被告交易毒品乙事,而被告詢問「荔枝」:「不是說要過來」,「荔枝」立即回以「等一下就過去了好不好」,被告緊接表示:「趕快過來啊」,足徵被告當日確有毒品可供交付宋隆勳,方會要求無論是宋隆勳及其友人「荔枝」儘速至其住處以完成交易甚明。綜上,證人宋隆勳嗣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當日雖有交付款項,然未完成交易乙節,與客觀卷證不符,且有悖於常理,自不足採。就附表二編號7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方式、價格,與沈曉萍共同販買第二級毒品予胡文理等情,業經證人胡文理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附表二編號7證據欄所示)。而證人胡文理上開證述,亦與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沈文理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與沈曉萍所持用號碼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10年9月14日17時53分3秒至同日20時53分19秒共計5通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與沈曉萍間同日20時54分50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證人胡文理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應值採信。

⒉被告雖辯稱:當時伊開刀住院,是沈曉萍獨自與胡文理完成交易,與伊無涉等語。惟:

⑴證人胡文理於偵查中就該次交易經過證稱:有一次是何狄清受傷住院,我跟他買毒品,他請沈曉萍拿毒品給我,只有這一次是一起賣給我,交易時間大概是110年9月14日18時許,在桃園醫院的側門,何狄清叫沈曉萍下來見面及拿0.7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我當場給2,000元,後來回去發現重量有少,我有跟何狄清反應,同一天21時許,我們又約在桃園醫院側門,何狄清叫沈曉萍下來及拿0.3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偵40098卷280-281頁)。證人沈曉萍於偵查中亦證稱:110年9月14日18時許,何狄清在桃園醫院住院時,有要我拿一包0.7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去給胡文理,地點是醫院側門口,21時許我又下去一次,因為胡文理跟何狄清說重量不太夠,我又給胡文理0.3公克的毒品再回病房等語(見偵40097卷第180-181頁)。二人證述交易經過確屬相符。

⑵原審勘驗沈曉萍所持用0000000000與胡文理所持用0000000000於110年9月14日對話內容結果如下(見原審訴卷二第220-222頁):

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胡文理係撥打沈曉萍持用之行動電話,初始係詢問被告住院狀況,並有與被告對話,嗣方與沈曉萍對話,其中胡文理有詢問:「啊他那邊有沒有」,沈曉萍答以:「這裡有啊」,雙方即約定於醫院見面。於第2通對話中,沈曉萍致電予胡文理確認:「是跟上次一樣嗎?」「你要2份還是1份,2份水果哦」,胡文理答以:「2份啊」,其後2人即會面。而現今因政府嚴厲查緝毒品,故毒販於交易毒品之際,均以隱晦字語或代號取代毒品,是足徵胡文理與沈曉萍上開對話中所稱「水果」即係第二級毒品甲安基安非他命,而「2份」係指交易毒品之數量。而證人胡文理及沈曉萍證述該日交易第二級毒品之經過,亦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是其二人上開證述當值採信。

⑶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胡文理自沈曉萍處取得第二級毒品後,有致電被告,並向被告抱怨毒品重量不足,有上開勘驗筆錄在卷足憑。嗣被告立即致電予沈曉萍詢問交易過程,並指責沈曉萍交付不足毒品等語,有被告與沈曉萍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是由證人胡文理於取得不足額之毒品後,立即向被告反應,被告亦立即致電斥責沈曉萍等情以觀,益徵被告方係實際出賣第二級毒品予胡文理之人,沈曉萍僅係聽命行事之人甚明。

⑷胡文理雖於原審審理中改證稱毒品是沈曉萍要請其吃的、2,000元是要慰問何狄清的紅包等語。惟倘沈曉萍真係請胡文理吃毒品,胡文理都已經免費得利了,豈有還向何狄清抱怨毒品數量不足之理,故胡文理於審理中之證述,顯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就附表二編號8部分

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胡文理之事實,業經證人胡文理於警詢、偵查時證稱:110年9月22日23時左右,在我家門口,我給被告2,000元,被告給我0.7公克左右安非他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結束各自離開等語明確(見偵字第40098號卷第249頁、第281頁),且前後所述均一致,要無出入之處。

⒉而證人胡文理於110年9月22日晚上8時54分32秒,確有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中二人確有提及:「送一下水果」及「兩個啊」等語明確(見偵字第40097號卷第135頁至第136頁),被告與胡文理已非首次交易毒品,其二人於前述時地交易第二級毒品時(即附表二編號7),亦係以「水果」為第二級毒品之代稱,數量亦係「二份」,已如前述,此應係被告與胡文理交易第二級毒品之通常情狀,此益徵證人胡文理上開證述確屬實在。

⒊至依卷附被告與胡文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主動致電予胡文理,此確與一般係購毒者主動致電出賣者詢問有無毒品乙節有所不同。然因被告與胡文理已非首次交易,且依證人胡文理證述本次係被告將毒品送至其住處,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應係被告於出發至胡文理住處前與胡文理再次確認交易細節,是自難以本次係被告先致電予胡文理而認有何悖於交易常理之處。

⒋被告雖辯稱:本次係藥頭至胡文理住處樓下,伊與胡文理各出2,000元,合資跟藥頭購買毒品等語。而證人胡文理於原審審理時亦翻異前詞改稱:係與被告合資購賣毒品等語。然依被告與胡文理前開通聯監察譯文未曾敘及將有第三人抵達胡文理住處乙節,而被告與胡文理亦無法敘明二人究係以多少金額向他人合資購買數量為何之毒品,且二人將如何朋分所得毒品,此一關鍵事項,被告與胡文理亦完全無法說明,是證人胡文理嗣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除與其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全然不一外,亦與卷附客觀證據通訊監察譯文不符,復有悖於常理之處,自難採信。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方均多以隱匿秘密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查,被告與附表一、二所示購毒者,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交易第一、二級毒品,屬有償交易,審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係屬嚴重違法行為,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嚴懲不貸,果非有利可圖,實難想像被告會甘冒為警查獲之風險,攜帶毒品予其等交易,是堪認被告確自交易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獲利,主觀上具有牟取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及7部分,均係犯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二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見原訴卷一9頁),然本次被告雖已著手販賣,但未成功交付海洛因予謝明宗,故僅能論以未遂,公訴意旨上開主張即有誤會,且未遂、既遂只是犯罪型態的不同,無涉法條變更亦無礙被告之防禦,本院自得依法審理論罪如上。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7持有第一級毒品、附表二各編號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7販賣第一級毒品及附表二各編號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就附表二編號7部分,與沈曉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於附表一、二各次行為,係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對不同對象所為,顯係基於不同之犯意而為,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項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何狄清該部分之刑。

⒉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5及編號7)部分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之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及編號7部分均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固有不該。惟被告每次販賣之數量甚少,賺得之金錢亦非鉅,故就各次犯行,縱科以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最低之刑即無期徒刑,仍屬過苛,有情輕法重狀況,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減輕其刑。另販賣第一級毒品既係國家規範最嚴格禁止之行為,且被告於本案中又全然否認犯行,尚乏自省,實無再依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再次減輕其刑之必要,亦併此敘明之。

六、駁回上訴部分(即附表一各編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原審同此見解,並審酌被告未思毒品對社會治安及人體健康之危害,為謀私利販賣毒品,所為均十分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販賣毒品次數多且對象高達3人、販賣之動機、犯後態度、年齡及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暨工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勉持、婚姻家庭狀況及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之旨。並審酌各次犯行時空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種類、刑罰邊際效應遞減、何狄清復歸社會之可能、預防功能、刑罰比例原則及恤刑等一切狀況後,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5年。另就沒收部分說明:⑴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使用之OPPO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原訴卷二339-341頁),而該手機係用於遂行本案犯行使用,有前開各段之通訊監察譯文為憑,自應依毒品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何狄清對應之各罪項下宣告沒收。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5及編號7、附表二各編號收得之金錢數額,業如上述,此等金錢自屬被告各罪所獲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對應之各罪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撤銷原審判決部分(附表二編號8,亦即原審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胡文理等情,業經本院詳述如上,原審未能詳予審究檢察官所舉證據,而為無罪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關於此部分無罪諭知。

㈡爰審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國人身體健康危害甚大,為我國嚴格查緝之毒品,被告年輕力壯,然不思以己力換取財富,竟謀以販賣第二級毒品圖利,所為誠屬不該,且犯後猶否認犯罪,未見有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本次販賣第二級品數量非鉅,且獲利金額亦非高,並審酌其於本院自述其學歷為高中肄業,曾在市場及工地工作,月收入約4至5萬元,無子女及需撫養之人之生活情狀(見本院卷第219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八、定應執行刑說明審酌被告所犯本案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各罪質相同,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與動機相近,以數罪方式量刑,對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並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各次犯行所生之損害,兼衡其所犯數罪之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及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業經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4月。

九、沒收部分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使用之OPPO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原審原訴卷二339-341頁),而該手機係用於遂行本案犯行使用,有通訊監察譯文為憑,自應依毒品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於本案向胡文理收得2,000元,業如上述,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提起上訴,檢察官林俊傑、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及罪刑表

【附表二】: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及罪刑表

【附表三】:本案犯販買毒品相關監察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0年9月14日 對話內容 (A:沈曉萍、B:胡文理、C:何狄清) 17時53分3秒 (B→A) A:喂,狐狸(音譯)喔 B:狄清...好嗎 A:剛開完刀 (關心狄清開刀狀況) B:阿他那邊沒有阿? A:這裡有阿 B:蛤 A:有 B:有...我要過去拿還是怎樣 A:還是你過來拿 B:好啊,在哪裡 A:你到樓下你再打給我,因為不能上來,他只有陪伴可以... B:到的時候再打給你 A:好 B:省桃是嗎 A:對 B:沒那麼快喔,我還要吃飯洗澡 A:好 18時7分41秒 (B→A) B:喂 A:跟上次一樣嗎 B:跟那個上次一樣 A:你要兩份還是一份,兩份水果喔? B:兩份阿 A:OK,好,我知道了 19時31分40秒 (B→A) A:喂,到了嗎 B:在大門拉 A:在大門喔,好 19時34分46秒 (B→A) A:我在你後面拉 B:喂 20時53分19秒 (C→B) C:喂 B:喂 C:嘿,什麼事 B:你那個夠,還差6.2 C:什麼6.2 B:你老婆有沒有在 C:沒有阿 B:我剛剛跟他那個袂 C:剛剛在處理喔 B:對阿 C:還差6.2 B:對阿 C:你剛(含糊不清)多少阿 B:我剛剛做12,扣掉那個嘛,扣掉那個13.那個阿 C:所以都不用跟我講這樣子 B:甚麼 C:他現在做什麼事情都不用跟我講的 B:我怎麼知道,打電話都他在接 C:(含糊不清) B:我錢已經給他了阿 C:好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販賣毒品行為方式、數量及價金 證據 原審主文 1 110年9月9日8時28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0樓(謝明宗住處) 謝明宗 謝明宗於110年9月9日8時18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公克之海洛因1包販買予謝明宗。 ⒈證人謝明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1頁至第336頁;原審卷二第164頁至第181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9。 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9月15日16時5分許   謝明宗於110年9月15日15時41分37秒、15時54分22秒及15時58分16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公克之海洛因1包販買予謝明宗。 ⒈證人謝明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1頁至第336頁;原審卷二第164頁至第181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  10。 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9月17日12時48分許   謝明宗於110年9月17日12時36分6秒及12時38分28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公克之海洛因1包販買予謝明宗。 ⒈證人謝明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1頁至第336頁;原審卷二第164頁至第181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  11。 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9月27日16時41分許   謝明宗分別於110年9月27日13時18分54秒、13時54分5秒、15時4分0秒、16時16分32秒及16時41分24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公克之海洛因1包販買予謝明宗。 ⒈證人謝明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1頁至第336頁;原審卷二第164頁至第181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  12。 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9月29日10時15分許   謝明宗分別於110年9月29日10時15分18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公克之海洛因1包販買予謝明宗。 ⒈證人謝明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1頁至第336頁;原審卷二第164頁至第181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  13。 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10月1日23時13分許   謝明宗分別於110年10月1日21時18分48秒、22時30分23秒及23時3分25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重量不詳之毒品事宜,並實際收取價金1,000元,然該日何狄清未能向上游取得海洛因,故未能交付海洛因給謝明宗,使何狄清之販賣行為止於未遂。 ⒈證人謝明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1頁至第336頁;原審卷二第164頁至第181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  14。 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5年2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10月3日13時38分許   謝明宗分別於110年10月3日13時38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不詳公克之海洛因1包販買予謝明宗。 ⒈證人謝明宗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6頁、第143頁至第145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1頁至第336頁;原審卷二第164頁至第181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15。 何狄清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販賣毒品行為方式、數量及價金 證據 原審主文      1 110年8月17日23時01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被告何狄清住處附近之土地公廟) 宋隆勲 宋隆勲於110年8月17日21時18分38秒、21時27分5秒、及23時01分21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約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宋隆勲。 ⒈證人即宋隆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41頁至第157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9頁至第343頁;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65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1。  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8月20日15時08分許(起訴書及原判決誤載時間為同日時5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何狄清住處)  宋隆勲於110年8月20日14時56分26秒及15時8分50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2,5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宋隆勲。 ⒈證人即宋隆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41頁至第157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9頁至第343頁;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65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2。 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8月20日18時許   宋隆勲分別於110年8月20日17時21分35秒及17時55分31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約0.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宋隆勲。 ⒈證人即宋隆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41頁至第157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9頁至第343頁;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65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3。 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8月25日21時8分許(原判決漏載8分)   宋隆勲分別於110年8月25日17時9分49秒、19時4分26秒、19時35分31秒、20時10分37秒及21時8分34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3,0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宋隆勲。 ⒈證人即宋隆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41頁至第157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9頁至第343頁;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65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4。 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9月1日21時1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廣仁公園(廣仁公園)  宋隆勲分別於110年9月1日18時44分8秒、18時56分15秒、19時51分46秒、20時54分0秒、21時9分47秒及21時16分25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約0.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宋隆勲。 ⒈證人即宋隆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41頁至第157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9頁至第343頁;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65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5。 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9月8日19時55分   宋隆勲分別於110年9月8日19時18分48秒及19時55分43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何狄清於左列時地會面,並將價值1,000元,約0.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宋隆勲。 ⒈證人即宋隆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41頁至第157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339頁至第343頁;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65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6。 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9月14日19時34分許、同日21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桃園醫院 胡文理 胡文理分別於110年9月14日17時53分3秒、18時7分41秒、19時31分40秒、19時34分46秒及20時53分19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沈曉萍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由何狄清提供甲基安非他命,再由沈曉萍與胡文理協議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及價格,於左列時地會面,將價值2,000元,約0.7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胡文理。嗣因胡文理抱怨重量不足0.3公克,而由何狄清指示沈曉萍再於左列時、地補給胡文理0.3公克。 ⒈證人胡文理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4號卷第113頁至第124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279頁至第282頁;原審卷二第143頁至第164頁)。 ⒉被告沈曉萍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42424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79頁至第182頁;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卷一第302頁至第308頁;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卷二第47頁至第65頁)。 ⒊附表三被告何狄清、沈曉萍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7。 何狄清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扣案OPPO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8 110年9月22日晚上8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街0號0樓(胡文理住處) 胡文理 胡文理於110年9月22日,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狄清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意定交易毒品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將價值2,000元,約0.7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買予胡文理。 ⒈證人胡文理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2424號卷第113頁至第124頁;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279頁至第282頁;原審卷二第143頁第164頁)。 ⒉附表三被告何狄清販賣第二級毒品相關監察譯文編號8 無罪。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方向、對象 通話對象及內容  卷頁  所涉犯罪事實 1 110年8月17日21時18分38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宋隆勲:我到了 何狄清:(沈曉萍)20分     鐘到好嗎,你人     在哪裡 宋隆勲:土地公這邊啊 何狄清:(沈曉萍)你到     了喔,我現在過     去喔,等一下喔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附表二編號1  110年8月17日21時27分05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沈曉萍)喂,我們到了,到了    110年8月17日23時01分21秒 何狄清0000000000→宋隆勲0000000000 何狄清:(沈曉萍)喂,     小胖喔,你拿那     包(含糊不     清),我拿錯,     我拿去給你了,     那包是剛好…剛     好逐一(音譯)     啦,你懂嗎 宋隆勲:我沒有拿錯,你     那拿一點點而已     (背景多人說     話,吵雜不清) 何狄清:那沒關係…好好     好,不好意思   2 110年08月20日14時56分26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喂幹嘛? 宋隆勲:我朋友也要啦一     樣的 何狄清:兩個喔 宋隆勲:嘿 何狄清:好啦 宋隆勲:多久會到 何狄清:你10分鐘過來啦 宋隆勲:好好好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113頁 附表二編號2  110年08月20日15時8分50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宋隆勲:到門口喔 何狄清:好   3 110年08月20日17時21分35秒 何狄清0000000000→宋隆勲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怎樣啊? 宋隆勲:要一張有沒有啊 何狄清:蛤? 宋隆勲:一張啊 何狄清:有啊 宋隆勲:好啊,等下我過     去啊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113頁至第114頁 附表二編號3  110年08月20日17時55分31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宋隆勲:喂 我三分鐘後     就到了 何狄清:好啦   4 110年8月25日17時09分49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喂 宋隆勲:一萬塊 何狄清:什麼啦,好啦好     啦好啦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16頁至第117頁 附表二編號4  110年8月25日19時04分26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喂,怎樣? 宋隆勲:要八點多喔 何狄清:蛤?嘿,多少? 宋隆勲:一樣啊 何狄清:一樣是指2個半     喔 宋隆勲:不是啦 何狄清:那是多少?2個     喔? 宋隆勲:不是啦 何狄清:什麼? 宋隆勲:一半而已啦,30     00塊啦 何狄清:3000喔,好啦 宋隆勲:要跟上次一樣的     喔 何狄清:好啦好啦    110年8月25日19時35分31秒 何狄清0000000000→宋隆勲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喂,他說八點多     才要拿給你 宋隆勲:我怎麼知道,他     說八點多啊他說     沒有空啦,要八     點多才有空 何狄清:他說八點多,那     我要先回去等 宋隆勲:對啊 何狄清:如果八點多沒     有,我又傻掉了 宋隆勲:他就說沒有空啊 何狄清:好啦好啦    110年8月25日20時10分37秒 何狄清0000000000→宋隆勲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怎樣 宋隆勲:你…(模糊)弄     好我送過去啊 何狄清:什麼 宋隆勲:九點我送過他那     邊去啊 何狄清:是喔,在家裡等     看看 宋隆勲:沒辦法啦 就看     好九點到這個巷     子那 何狄清:嗯 宋隆勲:你現在在家喔 何狄清:蛤? 宋隆勲:你在家喔? 何狄清:對啦 宋隆勲:好啦    110年8月25日21時8分34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沈曉萍)喂 宋隆勲:喂,開門啊 何狄清:喂 宋隆勲:開門啊 何狄清:喔    5 110年9月1日18時44分8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宋隆勲:喂,有在家嗎? 何狄清:沒啊,在外面,     有什麼事? 宋隆勲:要拜託你事情 何狄清:你朋友喔? 宋隆勲:不是啦 何狄清:蛤? 宋隆勲:一張啦 何狄清:什麼啦 宋隆勲:一張啦 何狄清:好啦好啦好啦 宋隆勲:你等下再拿給我 何狄清:什麼啦? 宋隆勲:好啦 (客語)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附表二編號5  110年9月1日18時56分15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宋隆勲:到了嗎? 何狄清:還沒啦,再15分     鐘啦 宋隆勲:好啦 何狄清:你在土地公等我     就好 (客語)    110年9月1日19時51分46秒 何狄清0000000000→宋隆勲0000000000 宋隆勲:喂,等這麼久沒     去拿了,要錐掉     了 何狄清:你不是要過來     嗎? 宋隆勲:喂,等這麼久沒     去拿了 何狄清:急掰(憐話) (客語)    110年9月1日20時54分0秒 何狄清0000000000→宋隆勲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喂怎樣? 宋隆勲:他剛剛一樣打電     話給我,要嗎? 何狄清:好啊,可以啊 宋隆勲:好 (客語)    110年9月1日21時9分47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宋隆勲:喂,你可以拿過     來嗎? 何狄清:哪邊啊? 宋隆勲:松…公園 何狄清:我在…宮 宋隆勲:好嗎 你過來啦 何狄清:好啦好啦 (客語)    110年9月1日21時16分25秒 何狄清0000000000→宋隆勲0000000000 何狄清:我到了啊 宋隆勲:好 我過去公園     一分鐘而已 (客語)   6 111年9月8日19時18分48秒 宋隆勲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宋隆勲:喂 何狄清:怎樣? 宋隆勲:有嗎?一張啊 何狄清:不要說這麼明,     拜託啊,好過來     了 宋隆勲:…你 何狄清:我沒空啦,我在     家裡 (客語)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附表二編號6  111年9月8日19時55分43秒  宋隆勲:喂 何狄清:喂 荔枝:狄清,我荔枝(音    譯)啦 何狄清:嘿,幹嘛 荔枝:我那個拿…(含糊    不輕) 何狄清:不是說要過來 荔枝:等一下就過去好不    好 何狄清:趕快(含糊不     清)過來啊 荔枝:好   7 110年9月14日17時53分3秒 胡文理0000000000→沈曉萍0000000000 沈曉萍:喂,狐狸(音譯)     喔 胡文理:狄清...好嗎 沈曉萍:剛開完刀 (關心狄清開刀狀況) 胡文理:啊他那邊沒有     啊? 沈曉萍:這裡有啊 胡文理:蛤 沈曉萍:有 胡文理:啊他那邊沒有     啊? 沈曉萍:這裡有啊 胡文理:蛤 沈曉萍:有 胡文理:有…我要過去拿     還是怎樣 沈曉萍:還是你過來拿 胡文理:好啊,在哪裡 沈曉萍:你到樓下你再打     給我,因為不能     上來,他只有陪     伴可以… 胡文理:到的時候再打給     你 沈曉萍:好 胡文理:省桃是嗎 沈曉萍:對 胡文理:沒那麼快喔,我     還要吃飯洗澡 沈曉萍:好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33頁至第134頁;原審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卷二第220頁至第222頁 附表二編號7  110年9月14日18時7分41秒 胡文理0000000000→沈曉萍0000000000 胡文理:喂 沈曉萍:跟上次一樣嗎 胡文理:跟那個上次一樣 沈曉萍:你要兩份還是一     份,兩份水果     喔? 胡文理:兩份啊 沈曉萍:OK,好,我知道     了    110年9月14日19時31分40秒 胡文理0000000000→沈曉萍0000000000 沈曉萍:喂,到了嗎 胡文理:在大門啦 沈曉萍:在大門喔,好    110年9月14日19時34分46秒 胡文理0000000000→沈曉萍0000000000 沈曉萍:我在你後面啦 胡文理:喂    110年9月14日20時53分19秒 何狄清0000000000→胡文理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胡文理:喂 何狄清:嘿,什麼事 胡文理:你那個夠,還差     6.2 何狄清:什麼6.2 胡文理:你老婆有沒有在 何狄清:沒有啊 胡文理:我剛剛跟他那個     袂 何狄清:剛剛在處理喔 胡文理:對啊 何狄清:還差6.2 胡文理:對啊 何狄清:你剛(含糊不     清)多少啊 胡文理:我剛剛做12,扣     掉那個嘛,扣掉     那個13.那個啊 何狄清:所以都不用跟我     講這樣子 胡文理:甚麼 何狄清:他現在做什麼事     情都不用跟我講     的 胡文理:我怎麼知道,打     電話都他在接 何狄清:(含糊不清) 胡文理:我錢已經給他了     啊 何狄清:好    110年9月14日20時54分50秒 何狄清0000000000→沈曉萍0000000000 (閒聊) 00:25 何狄清:狐狸(音譯)那     個事情處理怎麼     樣 沈曉萍:處理好了 何狄清:不夠 沈曉萍:甚麼不夠,我再     補給他,不夠多     少 何狄清:我不知道 沈曉萍:我等一下跟他     講…我再跟他聯     絡,好不好,晚     一點再給他啦,     沒有東西 何狄清:怎麼會沒有東西 沈曉萍:怎麼會沒有東     西,你自己算算     看嘛,兩個耶,     我還跟隔壁叫一     個誒,我沒有東     西啊 何狄清:那就叫我起床     就… 沈曉萍:你叫得起來嗎,     你跟我大小聲,     你現在是怎樣,     你在醫院還是外     面,都可以是不     是,生意做到醫     院去了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34頁至第135頁  8 110年9月22日晚上8時54分32秒 何狄清000000000→胡文理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胡文理:嘿 何狄清:送一下(音譯)     水果 胡文理:好啦 何狄清:好啦 胡文理:兩個啊 何狄清:對啊 胡文理:好啦 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135頁至第136頁 附表二編號8 9 110年9月9日8時18分19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喂,有方便嗎 何狄清:有啊,回來了     喔? 謝明宗:我跟你講,筆順     便帶一隻來啦 何狄清:好啦好啦 謝明宗:帶一支來啦,人     不在啦,快 何狄清:好啦 謝明宗:快點 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附表一編號1  110年9月10日13時20分18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昨天的便當難吃     的要死 何狄清:今天的很好吃 謝明宗:蛤 何狄清:今天的很好吃 謝明宗:機掰,不要再騙 何狄清:我何時騙過你啦 謝明宗:昨天的難吃,你     昨天有吃過 何狄清:今天的便當好吃     啊 謝明宗:蛤 何狄清:今天的便當好吃     啊,真的啊 謝明宗:菜煮好了喔 何狄清:對啊 謝明宗:你不要給我騙喔 何狄清:你吃吃看就知道     了啊,今天…好     啦 謝明宗:過來啦    110年9月15日15時41分37秒 何狄清0000000000→謝明宗0000000000 謝明宗:喂 何狄清:喂,要喔 謝明宗:蛤 何狄清:要喔 謝明宗:你神經喔 何狄清:什麼我神經 謝明宗:你不是說你…(指住院) 何狄清:我出院了啊 謝明宗:你出院了喔,你     在家喔 何狄清:對啊 謝明宗:好我過去 110年度偵字第40098號卷第124頁 附表一編號2  110年9月15日15時54分22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10分鐘啦,隨到    110年9月15日15時58分16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啊你不是要來 何狄清:5分鐘啦 謝明宗:蛤 何狄清:5分鐘,家裡的     朋友… 謝明宗:快點啦 何狄清:好啦   11 110年9月17日12時36分6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方便嗎 何狄清:有啊 謝明宗:你現在馬上過來     啦,弄好一點ㄉ     我不會跟你減 何狄清:好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85頁、第125頁 附表一編號3  110年9月17日12時38分28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謝明宗:現在拜託那種的     拿一支過來,拜     託 何狄清:10分鐘啦 謝明宗:幹,還要等10分     鐘,我人要下 何狄清:難道不用那個喔 謝明宗:快一點啦   12 110年9月27日13時18分54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在家喔 何狄清:對啊 謝明宗:肚子餓啦,用一     點就好了拉…下     禮拜… 何狄清:沒…我現在也在     等啊 謝明宗:你聽我講拉… 何狄清:不要請那些有的     沒的拉… 謝明宗:就沒帶 何狄清:我現在也不方     便,要等啦 謝明宗:啊就跟你說… 何狄清:我跟你說真的,     還要等袂…(含     糊不清) 謝明宗:喔 何狄清:對啦 謝明宗:我想說用一點 何狄清:等人家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27頁至第128頁 附表一編號4  110年9月27日13時54分5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我拿錢過去給你     方便嗎 何狄清:就跟你說我真的     沒有,要等,我     要出去了,要出     去拿了啦 謝明宗:蛤 何狄清:我等一下要出去     拿了啦,馬上回     來啦    110年9月27日15時4分0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謝明宗:喂 何狄清:喂,還沒啦,我     人還沒到,我回     來我會打給你啦 謝明宗:…多久? 何狄清:我不知道啦 謝明宗:喔    110年9月27日16時16分32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謝明宗:喂 何狄清:喂 謝明宗:你…回來啊?我     過去找你… 何狄清:還沒,我等一下     再打給你啦 謝明宗:啊多久 何狄清:不知道,我過來     朋友這邊…等一     下再打給你啦 謝明宗:快一點啦    110年9月27日16時41分24秒 何狄清0000000000→謝明宗0000000000 何狄清:(風聲)回來      摟…要到了 謝明宗:蛤 何狄清:要到家了啦,在     光復橋了啦 謝明宗:多久過去啊 何狄清:等一下就過來啊 謝明宗:5分鐘喔   13 110年9月29日10時15分18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喂 何狄清:嘿 謝明宗:在家裡喔 何狄清:對 謝明宗:帶過來 何狄清:你過來啦 謝明宗:我沒車 何狄清:吼…你要等一下     喔 謝明宗:蛤 何狄清:差不多10分鐘啦 謝明宗:好,我樓下等你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28頁 附表一編號5 14 110年10月1日21時18分48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你有空嗎 何狄清:人在外面,一個     小時就要回去     了,回去的時候     打給你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28頁至第129頁 附表一編號6  110年10月1日22時30分23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謝明宗:回來了喔 何狄清:還沒,剛到門口     而已 謝明宗:10分鐘到樓下等     你 何狄清:10分鐘沒辦法     啦,我上廁所一     下,肚子痛 謝明宗:不然多久 何狄清:15分鐘…20分鐘     啦 謝明宗:好啦    110年10月1日23時3分25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5分鐘,要出去     了 謝明宗:好   15 110年10月3日13時38分2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喂 何狄清:嘿 謝明宗:在家喔 何狄清:對啊 謝明宗:我現在過來 何狄清:好啊 謝明宗:快一點 何狄清:等一下啦 謝明宗:我跟你說過來,     洗衣店這裡 何狄清:好啦 110年度偵字第40097號卷第129頁至第130頁 附表一編號7  110年10月3日14時31分45秒 謝明宗0000000000→何狄清0000000000 何狄清:喂 謝明宗:我(含糊不清)     拿錢給你…裡面     有夾…提款卡? 何狄清:什麼 謝明宗:裡面的錢啦 何狄清:嘿 謝明宗:有夾一張提款卡     喔? 何狄清:我有提款卡啊 謝明宗:是…一個…郵局     的 何狄清:郵局,有啊,我     有郵局的啊 謝明宗:不是,我是說我     剛剛拿錢給你,     有嗎? 何狄清:沒,沒提款卡 謝明宗:蛤 何狄清:沒提款卡 謝明宗:沒夾在裡面喔 何狄清:沒啦 (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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