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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許永煌程欣儀郭豫珍

  • 上訴人
    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林宬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周志高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 訴 人 邱睿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許焜鈦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蕭嘉豪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王棕樂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 訴 人 林宬緯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謝允正義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516、46860、52685、52686、56072、6060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至4(周志高)、6至8(邱睿昱)、10至12(許焜 鈦)、14至16(王棕樂)、17(林宬緯)及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不包 括沒收部分)。 上述撤銷部分,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及林宬緯各處附表八編號1至4、6至8、10至12、14至16、17「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罪刑。 其他上訴駁回。 周志高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邱睿昱第二項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 月。 許焜鈦第二項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王棕樂第二項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犯罪事實 一、周志高綽號「小高」(即「135135」、「二八」)邱睿昱綽號「小白」(即「順期自然」、「唐伯虎」)意圖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牟利。民國113年7月間,共同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三人以上犯罪組織,以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 徒刑之罪,且具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製造、販賣毒品犯罪組織犯意聯絡,指揮下列具有犯意聯絡參與毒品犯罪組織之許焜鈦(即稱「許菲菲」、「伊伊林」、「柒柒范」)王棕樂(即「小鹿」、「有錢爺」)分擔製造毒品進出貨、分裝、加工物(大麻綠龍酊、大麻布朗尼)及運輸埋包;王于豪(另案偵辦)及林宬緯(綽號「鬼鬼」即「錢太多」)分擔毒品犯罪組織之毒品埋包;邱睿昱並管理人流、物流及組織酬勞發放;許焜鈦分擔製造大麻產品加工物、訂單包裝、出貨、埋包結果回報、計算販毒所得及管理埋包手;王棕樂則分擔搬運製毒原料、訂單包裝、出貨、管理埋包手及埋包結果回報,分工實行下列行為: ㈠不詳成年人「Master Ball 大師球」(下稱大師球)等人在國外以網路遙控方式,在臺灣經營製毒販毒群組「大師球一Edibles」發布廣告販售「大麻綠龍酊劑」、「一口布朗尼 」購毒者與大師球、「Cyber Pharmacist R」聯繫,確認購買毒品的種類、數量及金額,大師球、「Cyber PharmacistR」即提供虛擬貨幣錢包地址,指示購毒者以虛擬貨幣USDT(泰達幣)付款,確認到帳之後,即通知周志高、邱睿昱出貨;許焜鈦則依周志高、邱睿昱指示製造大麻產品加工物並與王棕樂實行搬運製毒原料、毒品進出貨分裝;王于豪、林宬緯則將欲交付購毒者之毒品放置在公園、路邊電線桿下或路旁花圃等隱密處所,先行離開現場,再傳送現場照片及地址,通知購毒者自行前往找尋毒品包裹、取件,以此方式避免購毒者與販毒交貨者實際見面,逃避查緝(即埋包)或經 由空軍一號包裹寄送,將毒品交付購毒者,或以上下游出貨者之間毒品調貨運輸。大師球販毒頻道抽取20%平臺費、周 志高可得30%報酬,剩餘50%由邱睿昱發放埋包手王于豪、林 宬緯每單可得新臺幣(下同)5百元;許焜鈦則依業績計酬 ,其餘利潤歸邱睿昱。 ㈡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及王棕樂共同基於販賣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酊劑、大麻布朗尼、大麻菸油等大麻產品之犯意聯絡;林宬緯則與上述人等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許焜鈦以桃園市○○區○○路00號0樓之0住處作為製毒 場所,分擔製作大麻加工產品及包裝,再指使王于豪、林宬緯以「埋包」方式販賣毒品,並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毒品埋包,分別因員警執行網路勤務察覺,喬裝購毒者或是當場查獲埋包手而均未遂。 二、邱睿昱另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犯意,於113 年8月28日前,向不詳成年人取得附表二所示大量毒品,非 法持有,伺機販賣。 三、許焜鈦另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牟利之犯意,於113年4月4日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0樓之0前,以8千元價格販賣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5包予賴椲翔。 四、經警分別於113年8月28日17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 0巷00號邱睿昱住所,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113年8月 27日1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0樓之0許焜鈦住處 及桃園市○○區○○街00號居所,扣得附表三、四所示大量物品 ;113年10月23日1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王棕樂使用之車輛,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113年9月10日17時1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口,查獲林宬緯並扣 得附表六所示之物;113年10月21日15時38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查獲周志高並扣得附表七之手機。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及林宬緯以外之人,於警詢及非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具結之證述及供述,不適用於被告5人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認定。 ㈡被告及檢察官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僅就被告周志高部分提起上訴。被告林宬緯經原審 判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均非屬本院審理範圍。 三、上訴內容略以: ㈠檢察官:被告周志高雖供出梁禮傑,然梁禮傑與周志高所屬 毒品犯罪集團並無上下游關係,並非本案之正犯或共犯,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刑罰要件;周志高 否認具有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毒品組織之主觀犯意,既未於偵審中自白,不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刑;周志高屬於毒品犯罪集團核心,原審量刑過輕。 ㈡被告周志高:認罪;不是每一次販毒都先有製造毒品行為,原審不應判決製造毒品罪,共4罪;沒收犯罪所得之數額有 誤;犯後態度良好,販毒行為均未遂,請求從輕量刑。 ㈢被告邱睿昱:認罪;應該只有1次製造毒品行為,並非4次;沒收之犯罪所得有誤;販毒行為均未遂,犯後態度良好,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從輕量刑。 ㈣被告許焜鈦:認罪;只有1次製造毒品行為,並非4次,其餘3 次犯行應論以販賣毒品罪未遂;原審量刑太重,請求從輕量刑。 ㈤被告王棕樂:於原審坦承販賣毒品未遂、參與毒品犯罪組織,但否認製造毒品;於本院則否認全部犯罪;被告王棕樂是埋包手,僅有1次埋包行為,但該次並未經起訴,本案起訴 之販毒事實被告王棕樂都沒有參與,請求判決無罪。 ㈥被告林宬緯:在原審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則坦白認罪;販毒未遂,原審誤判為販毒既遂,請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第 59條規定從輕量刑。 四、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周志高部分: 被告周志高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有另案被告王于豪、李晏岑警詢、偵查;被告邱睿昱、林宬緯、許焜鈦及王棕樂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供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相片;許焜鈦於113年7月29日前往桃園市○○區○○路 000巷00號拿取包裹畫面、113年8月7日桃園市○○區○○路000 號旁福興宮被告許焜鈦埋包畫面、113年8月7日桃園市○○區○ ○路000號旁福興宮另案被告王于豪取包裹畫面、113年8月11 日桃園市桃園區光明街底停車場被告許焜鈦埋包畫面、113 年8月11日桃園市桃園區光明街底停車場另案被告王于豪取 包裹畫面、113年8月18日桃園市桃園區大華三街被告許焜鈦埋包畫面、113年8月18日桃園市桃園區大華三街被告林宬緯取包裹畫面;113年8月18日埋包位置、初篩、重量照片、埋包畫面及包裝內容物;113年8月6日埋包訊息截圖、埋包位 置、初篩、重量及埋包內容物;113年8月7日埋包訊息截圖 、埋包位置、初篩、重量及埋包內容物;113年8月6日埋包 畫面;113年8月7日埋包畫面;新北市○○區○○路00號前現場 畫面、新北市○○區○○路○段00巷0樓前現場畫面、桃園市○○區 ○○路000巷0弄00○0號0樓現場畫面、車上證物相片、新北市○ ○區○○路○段00巷0號前證物相片、桃園市○○區○○路00號○樓之 0現場照片、桃園市○○區○○街00號000室現場照片、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照片簿、桃園市○○區○○路00巷0 弄口現場照片、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現場照片、 被告王棕樂手機相片翻拍照片、台北市○○區○○街000巷 00號現場照片、被告周志高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許焜鈦與順期自然對話紀錄截圖、113年8月18日埋包訊息截圖、113年8月8日埋包訊息截圖、被告王于豪手機Telegram內 容翻拍照片;群組113年8月3日許菲菲、順期自然對話紀錄 ;群組許菲菲、順期自然對話紀錄;群組「守財」與順期自然、許菲菲對話紀錄;群組許菲菲、大師球於113年8月13日對話紀錄;群組大師球、許菲菲、林伊伊於113年8月15日對話紀錄;群組每日班表、大師球、有錢爺、林伊伊、順期自然、許菲菲及伯虎於113年8月15至27日對話紀錄;群組伯虎、Eason、Doc River濤、順期自然、美髮師於113年8月21日對話紀錄;群組「守財」113年8月22日許菲菲、順期自然對話紀錄;群組113年8年27日對話紀錄;群組113年8年27日疑神疑鬼之對話紀錄;群組113年8月27、28日伯虎、滷肉飯對話紀錄;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林宬緯、王棕樂、證人王蓉芳、另案被告王于豪、李晏岑及賴椲翔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被告周志高之刑案照片、被告林宬緯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被告林宬緯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勘查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 、被告林宬緯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被告王棕樂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被告王棕樂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另案被告王于豪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745,另 案被告王于豪扣押之四氫大麻酚)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130,另案被告王于 豪之扣押物四氫大麻酚)被告林宬緯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聖善絲髮藝名店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吳秀雲所有000-0000號牌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林宬緯所有000-0000自用小客車)被告周志高與邱睿昱之父對話譯文(以上非供述證據,合稱「犯罪事實一非供述證據」)及附表二、三扣案物可憑。足證被告周志高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⒉被告邱睿昱部分: 被告邱睿昱對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有另案被告王于豪、李晏岑、被告周志高、許焜鈦、王棕樂及林宬緯警詢、偵查、原審供述、犯罪事實一非供述證據、扣案附表二、三之物可憑。被告邱睿昱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⒊被告許焜鈦部分: 被告許焜鈦對犯罪事實均坦白認罪,並有另案被告王于豪、李晏岑、被告周志高、邱睿昱、王棕樂及林宬緯警詢、偵查供述、犯罪事實一非供述證據、扣案附表二、三之物可證,被告許焜鈦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⒋被告王棕樂部分: 被告王棕樂於原審坦承販賣毒品未遂、參與毒品犯罪組織,否認製造毒品;然於本院則否認所有犯行。經查,另案被告王于豪、李晏岑、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邱睿昱與林宬緯警詢、偵查及原審供述,可證被告王棕樂參與毒品犯罪組織,除分擔埋包(於本案未實行)包裝埋包物、管理埋包手並參與搬運毒品原料進出倉等行為: ⑴被告王棕樂於偵查、原審供稱:「我知道他們在從事販毒」、「我一開始到他們那邊做煙彈包貨、拿貨。後來他們就問我要不要賺錢,我就開始做大師球的工作。」、「(所以你也是邱睿昱等人在「大師球」販毒集團成員之一嗎?)是」、「(有無見過許焜鈦等人製造大麻加工產品之過程?) 有。我在睡覺的時候許焜鈦有在我旁邊烤東西,有一股中藥味。」、「(許焜鈦有無跟你說過要你載的東西是製作大麻相關產品之原料?)他沒有跟我說,但我本來就知道,且我沒有過問。」、「後來我都是負責拿許焜鈦製作好的成品到邱睿昱家」、「邱睿昱負責指揮。周志高負責提供意見跟教導。許焜鈦負責製造、幣商,就是收錢,跟出貨。我跟林宬緯負責埋包。」、「我負責接收周至高、邱睿昱給的指示,轉述給埋包手,會接收許焜鈦關於埋包地點的指示,轉達給埋包手,跟埋包手確認時間跟進度,再轉傳群組,許焜鈦會有粉紅豹供線的商品,...,叫我轉交給林宬緯,每個禮拜 六左右許焜鈦都會帶現金一袋來倉庫,邱睿昱等人會叫我清點清算。」(偵字第52686號卷一第 22、294、299、300至 302頁,聲羈卷第30至32頁,原審卷二第281頁、卷三第73 頁) ⑵被告許焜鈦於原審供稱:「(你在販毒集團裡面是否有負責製造毒品及包裝?)有。」、「(在你還在集團内的時候,只有你負責嗎?)有時候王棕樂會幫忙。」、「(有時候王棕樂會幫忙,所以是在剛剛民安路的那個住所製造毒品)是是。」、「(王棕樂有無協助幫忙搬運毒品原料?)有。」、「(關於犯罪事實一部份,毒品製造由何人負責?搬原料進出倉是由何人負責?)由我。進出倉由我跟王棕樂負責。」(原審卷二第250至251、260頁、卷三第72至73頁) ⑶被告邱睿昱於原審證稱:「組織的成員有被告周志高、許焜鈦、王棕樂等人,我們以Telegram聯絡,群組內有除本件被告5人外,還有大師球及另案被告李晏岑、王豪豪,群組聯 絡派單,並有製毒的影片等(原訴卷二235-249頁)」於警詢供稱:另案被告王于豪是由被告許焜鈦、王棕樂管理埋包手(偵52685卷一194頁、偵43516卷二280頁、偵52686卷一196頁、偵60604卷三166頁)證明被告王棕樂參與之犯罪組織有相關製毒及派單等資訊,被告王棕樂並負責管理埋包手。參酌群組對話紀錄成員有被告邱睿昱(即順期自然、伯虎)被告許焜鈦(即伊伊林、許菲菲)被告王棕樂(即小鹿、爺有錢)及大師球等人(偵52685卷二23-51頁、卷一33-65頁, 偵60604卷○000-000、189-194、217-249頁,偵43516 卷一57-62、129-134頁,偵60604卷○000-000、189-194頁)綜上,足認被告王棕樂知悉所參與之行為是整個毒品製造、販毒鏈的其中一環。被告王棕樂於原審僅坦承參與犯罪組織、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上訴於本院則以附表一共4次販賣 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埋包手並非被告王棕樂而否認全部罪行( 包括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辯解,不足採信。 ⒌被告林宬緯部分: 被告林宬緯於原審否認犯罪;於本院則坦白承認(本院卷一第330頁、卷二第26、53頁)並有另案被告王于豪、李晏岑 警詢、偵查供述、犯罪事實一非供述證據、附表二、三扣案物可憑。被告林宬緯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邱睿昱坦白認罪,並有被告許焜鈦警詢、偵查、原審供述;被告許焜鈦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邱睿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Q、A5447)台灣尖端先 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 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Q)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2日鑑定書 及附表二扣案物可憑。足證被告邱睿昱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被告許焜鈦坦承犯行,並有證人賴椲翔警詢、偵查供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刑案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大隊113年9月3日鑑定書、毒品純 質淨重換算表及附表三扣案物可證。告許焜鈦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犯罪事實一(附表八編號1、5、9、13部分): 核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被告周志高、邱睿昱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許焜鈦、王棕樂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其等上述犯行,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論處。 ⒉犯罪事實一(附表八編號2至4、6至8、10至12、14至16部分): 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及王棕樂均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各3罪。⒊犯罪事實一(附表八編號17部分): 被告林宬緯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未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論處。 ⒋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林宬緯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之販賣犯行,均不另論罪。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林宬緯及王棕樂與大師球等人,因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周志高、王棕樂觸犯附表八各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分論併罰(被告邱睿昱、許焜鈦及王棕樂部分,詳後述)。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邱睿昱所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 吸收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高度犯行,不另論罪。 被告邱睿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被告許焜鈦所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吸收於販賣之高度犯行,不另論罪。 ㈣被告邱睿昱所犯附表八編號5至8、18,共5罪;被告許焜鈦所 犯附表八編號9至12、19,共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製造毒品、販賣毒品(未遂)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許焜鈦並供出毒品上游,因而 查獲周志高、邱睿昱,各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偵字第43516號卷二第174、217頁;偵字第43516號卷三65-65、266-267、271頁;偵字第43516號卷 二217頁;原審卷一331-332頁、卷二69-74頁、卷三68-69、71頁;本院卷一第199、328、410-412頁、卷二第53頁)被 告周志高(3罪)、邱睿昱(3罪)、許焜鈦(3罪)、王棕樂(3罪)及林宬緯,所犯上述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王棕樂、林宬緯)減輕其刑。 ㈥販毒是世界公罪。毒品流通泛濫對社會危害深廣,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不符合禁絕毒品來源、遠離毒害本旨。被告邱睿昱、林宬緯分別具有製毒、販毒之犯意與犯行,幸因員警認真執行網路勤務喬裝購毒者因而得以認定販毒未遂而有減刑的機會。被告邱睿昱於警詢、偵查及審理均自白犯罪,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第2 項減刑、本院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被告林 宬緯經本院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邱睿昱、林 宬緯所為顯然不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要件,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維持原判決駁回被告邱睿昱(附表八編號5、18)、許焜鈦 (附表八編號9、19)、王棕樂(附表八編號13)上訴部分 : 原判決審酌被告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安全;被告邱睿昱、許焜鈦坦承犯行;被告王棕樂於原審坦承部分犯行(於本院全部否認犯罪)考量被告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於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輕 罪部分均具有同條第8條第1項減輕刑罰事由;各自於犯罪組織之角色、犯罪情節、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次數、所得利益、犯罪動機、目的、品行及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八編號5、9、13、18、19所示罪刑(原判決主文欄)並敘明扣案附表二編號5、7、12、26、28號;附表三編號66至73所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1至4、6、8至11 、13至25、27號、附表三編號1至65、74、75所示被告邱睿 昱、許焜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犯罪行人與否,宣告沒收;被告邱睿昱 、許焜鈦犯罪所得分別為10萬元、4萬元,未扣案,均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告邱睿昱、許焜鈦上訴請求輕判;被告王棕樂上訴求改判無罪,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附表八編號1至4、6至8、10至12、14至17部分): ㈠原審對被告周志高(附表八編號1至4)、邱睿昱(附表八編號6至8)、許焜鈦(附表八編號10至12)、王棕樂(附表八編號14至16)及林宬緯(附表八編號17)部分論罪科刑,雖有論據;惟查: 1、許焜鈦於本院明確證稱:附表一之毒品品均由其1次製作完成(本院卷二第28頁)參酌附表一交付毒品時間分別為8月6日、7日、13日、18日,間隔不到2週,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辯稱是1次製造行為製成的毒品而陸續販賣,並不違反常情事理;檢察官並未舉證有4次製造毒品之人時地事物的積極證據,原審認定分別觸犯4次製造毒品罪,證據並未充足。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及王棕樂上訴辯 稱僅有1次製造行為而非4次,應認有理由。 2、附表八編號2至4、6至8、10至12、14至16均應論以共同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原審均誤判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 品罪。 3、附表八編號17被告林宬緯部分,原審誤以共同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既遂論處。 4、原審以被告周志高因供述而查獲梁禮傑,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刑;然查,被告周志高與梁禮傑同屬大師球之毒品犯罪組織的下游平行成員,梁禮傑雖因被 告周志高之供述而查獲,但梁禮傑被查獲之該案共犯均無 本案各被告,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3月6日新北警刑四字第1144472101號函、刑事案件報告書及犯 罪嫌疑人照片可證(原審卷二第81至90頁)足認梁禮傑並 非本案正犯或共犯;此外,並無查獲大師球的事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4年8月2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5317318號函可證(本院卷一第249、295頁)被告周志高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要件,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有理由。檢察官另以被告周志高未於偵 審中自白發起、指揮毒品犯罪組織犯行;然被告周志高於 本院明確供稱:從警詢筆錄到後續開庭都講得很清楚,我 都已經認罪了,不可能只認一半(本院卷一第411頁)且已經原審調查審認(原判決第28頁)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無理由 。基於如上所述,原判決此等部分應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王棕樂及林宬緯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安全,被告周志高、邱睿昱及許焜鈦均坦承犯行;被告王棕樂於原審坦承部分犯行,在本院則完全否認;被告林宬緯於原審對於犯罪事實經過不爭執,但否認犯罪,在本院則坦白認罪之犯後態度,考量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於前述想像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輕 罪部分,具有同條第8條第1項減輕事由(被告王棕樂於本院 翻供全部否認犯罪,已不符合此部分審酌要件)各自於毒品 犯罪組織之角色、犯罪情節、製造、販賣毒品之數量及次數、所得利益、犯罪動機、目的、品行及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八編號1至4、6至8、10至12、14至16 、17「本院主文欄」所示罪刑,並定被告周志高、邱睿昱、許焜鈦及王棕樂之應執行刑。 八、關於沒收部分: 原審論述被告邱睿昱供述就犯罪事實一,於毒品犯罪組織整體獲利約20萬元(原審卷三第70頁)被告邱睿昱、周志高利潤分配各5成、3成,即被告邱睿昱10萬元、被告周志高6萬 元(偵字第43516號卷一第122至123頁);被告許焜鈦、林 宬緯供述分別獲利4萬元、500元(原審卷三第72、75頁)上述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經核並無違誤。被告邱睿昱上訴爭執沒收犯罪所得數額不當;被告周志高上訴辯稱要賣給喬裝購毒者即員警的毒品價格只有1萬2千元,被告周志高販毒之不法所得怎麼可能是6萬元,爭執沒收之犯罪所得數額。被告周志 高、邱睿昱均對於2人在大師球毒品犯罪組織之指揮操縱的 核心角色,獲利比重,避重就輕,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毒事實 編號 對象  時間  地點 金額   數  量 埋包手  販毒結果 1 喬裝購毒者之員警 113年8月6日20時 41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巷內電線杆 3千元 大麻酊劑3罐 (驗前毛重162.54公克) 王于豪 因員警無購毒真意,事實上無法完成交易,未遂。 2 喬裝購毒者之員警 113年8月7日22時 52分許 埋包藏於桃園市○○區○○街000號 6千元 大麻布朗尼5個(驗餘淨重193.215公克) 大麻酊劑1罐(驗前毛重53.83公克) 王于豪 因員警無購毒真意,事實上無法完成交易,未遂。 3 不詳購毒者 113年8月13日當場查獲王于豪 於王于豪駕駛之車輛查獲 不詳 大麻酊劑1罐(毛重55公克) 大麻煙彈3個(毛重47.5公克) 王于豪 因遭查獲,事實上無法完成交易,未遂。 埋包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前 大麻酊劑1罐(毛重54公克) 大麻煙彈5個(毛重69.5公克) 4 喬裝購毒者之員警 113年8月18日21時50分許 埋包藏於桃園市○○區○○路及○○路巷口花盆後方。 3千元 大麻酊劑3罐(毛重164公克) 林宬緯 因員警無購毒真意,事實上無法完成交易,未遂。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名 稱 數量          鑑     定 1 吸食用霧化氣 1批 2 不明菸彈 2顆 ①毛重6.66公斤,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29651號鑑定書(偵60604卷二41-43頁;偵43516卷○000-000、199-203頁)。 3 鐵觀音菸油 1罐 4 不明菸彈 1批 ①毛重14.585公斤,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29651號鑑定書(偵60604卷二41-43頁;偵43516卷○000-000、199-203頁)。 5 大麻菸彈 74支(毛重0.815公斤)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②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偵60604卷二29-33頁;偵43516卷○000-000頁)。 6 電子磅秤 1台 7 大麻菸彈 116支(毛重1.725公斤)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②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偵字6604卷二29-33頁;偵43516卷○000-000頁)。 8 空菸彈 1批 9 搖頭丸(灰色小小兵樣式) 15包(毛重 60公克) ①總淨重43.27公克,取1.18公克鑑定,總餘42.0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17.30公克。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29651號鑑定書(偵60604卷二41-43頁;偵43516卷○000-000、199-203頁)。 10 搖頭丸(綠色小小兵樣式) 1包(毛重 245公克) ①總淨重237.95公克,取1.21公克鑑定,總餘236.74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1%,驗前純質淨重97.55公克。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29651號鑑定書(偵60604卷二41-43頁;偵43516卷○000-000、199-203頁)。 11 搖頭丸(黑色藥丸) 1包(毛重10公克) ①總淨重4.41公克,取0.73公克鑑定,總餘3.68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微量4-甲基乙基卡西酮、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成分。測得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純度約42%,驗前純質淨重1.85公克。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2日刑理字第1136129651號鑑定書(偵60604卷二41-43頁;偵43516卷○000-000、199-203頁)。 12 安非他命 1包(毛重30公克) ①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5.11公克,淨重24.164公克,使用量0.03公克鑑定,剩餘量24.134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5.08公克。總純持淨重16.697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Q)(偵43516卷○000-000頁)。 13 毒品咖啡包 26包(毛重 55公克) ①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96公克,淨重1.274公克,使用量0.39公克鑑定,剩餘量0.884公克,驗前總實秤毛重48.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1.5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48.21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21.6%,總純持淨重6.823公克。 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Q)(偵43516卷○000-000頁)。 14 分裝針頭 1個 15 不明菸油 1批 ①驗前總毛重790公克。 ②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③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犯罪事實二)(偵60604卷二29-33頁;偵43516卷○000-000頁)。 16 吸食用霧化器(綠色) 1批 17 包裝袋 1批 18 分裝瓶 11罐 19 分裝袋 1批 20 膠帶 1卷 21 封口機 2台 22 電子磅秤 2台 23 夾鏈袋 1批 24 包裝袋 1批 25 破壞袋 1批 26 分裝針頭 2個(毛重20公克) ①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②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偵60604卷二29-33頁;偵43516卷○000-000頁)。 27 不明菸油 3個 ①毛重25公克。 ②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③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犯罪事實二)(偵60604卷二29-33頁;偵43516卷○000-000頁)。 28 大麻電子菸 1組 ①毛重40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③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7)(犯罪事實二)(偵60604卷二29-33頁;偵43516卷○000-000頁)。 29 iPhone14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名  稱  數   量       鑑     定 1 白色塑膠袋 1個 2 濾布 2包 3 烘焙立體防油紙 1包 4 密封袋 1盒 5 紙箱 1個 6 紙菸 8盒 7 破壞袋 1批 8 包裝袋 1批 9 挺口紙杯 2串 10 方形烤箱 3個 11 布朗尼粉 2袋 12 葡萄糖 1罐 13 藥膳袋 2袋 14 電動水菸壺 1組 15 溫度計 1支 16 量杯 3個 17 紙袋 1個 18 裁菸器 1組 19 蒸餾水 1罐 20 水煙吸食器 1組 21 空菸彈 1批 22 包裝袋 1批 23 烤箱 1台 24 烤焙紙 1卷 25 濾嘴 2袋 26 捲菸紙 2包 27 紙碗 2個 28 捲菸器 1個 29 磅秤 1台 30 奶油加熱器 1組 31 模具 1批 32 攪拌棒 3支 33 吉利丁片 1盒 34 濾網 3個 35 混合原料 7罐 36 滴管 1支 37 烘焙紙 1批 38 桿麵棍 1支 39 冷卻架 1個 40 挺口紙杯 1串 41 電子磅秤 2台 42 捲菸器材 1批 43 現金 1萬元 44 筆記 1張 45 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46 iPhone11手機 1支 47 布朗尼粉 1包 48 菸彈 6個(黃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FUB-AMB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49 菸彈 3個 (深褐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0 菸彈 2個 (黃綠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FUB-AMB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1 菸彈 2個(棕色) ①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2 菸彈 1個 (粉紅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3 彩虹菸 4支 ①毛重9.0公克。驗前總實秤毛重8.86公克,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alpha-PiHP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4 紙菸(藍) 5包 55 電子菸菸彈 5個 (粉紅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6 電子菸菸彈 1個 (黑蓋淡黃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7 電子菸菸彈 1個(棕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FUB-AMB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8 電子菸菸彈 3個 (白蓋淡黃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59 電子菸油 1袋 60 電子菸菸彈 16個(淡黃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61 電子菸菸蛋 1個(棕色) ①檢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FUB-AMB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62 菸草 6包 63 紙菸 2支 64 捲菸 2支 65 菸草研磨器 2個 66 菸草 1包 ①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8.65公克,淨重0.495公克,使用0.044公克鑑定,驗餘量0.451公克,驗餘總毛重8.606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67 大麻膠囊 1袋 ①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08公克,淨重1.401公克,使用0.201公克鑑定,驗餘量1.2公克,驗餘總毛重4.879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68 大麻菸彈 3個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69 大麻香菸 1袋(含13支大麻香菸,毛重23.0公克) ①驗前總毛重18.16公克,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70 大麻布朗尼 9個 ①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9.92公克,淨重44.942公克,使用0.408公克鑑定,驗餘量44.534公克,驗餘總實秤毛重497.9公克,驗前總淨重448.249公克,驗餘總毛重497.492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保管字第009640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大麻布朗尼9塊、大麻奶油2包)(原訴卷467頁)。 71 大麻奶油 2包 ①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8.65公克,淨重49.76公克,使用0.111公克鑑定,驗餘量49.649公克,驗前總實秤毛重119.18毛重,驗前總淨重4約101.115公克,驗餘總毛重119.069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249頁;偵60604卷二21-27頁)。 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保管字第009640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大麻布朗尼9塊、大麻奶油2包)(原訴卷467頁)。 72 大麻 7包 ①5包,毛重116.5公克;2包,毛重13.5公克。合計淨重88.37公克。驗餘淨重:88.25公克。空包裝總重34.47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③桃園市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0月23日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3610號鑑定書(偵43516卷○000-000頁;偵43516卷三7-10頁;偵60604卷○000-000頁)。 73 大麻酊劑 1罐 ①毛重1059.5公克。驗餘淨重654.49公克。空包裝重401.51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③桃園市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0月23日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  10月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3610號鑑定書(偵43516卷○000-000頁;偵43516卷三7-10頁;偵60604卷○000-000頁)。 74 大麻吸食器 3個 75 大麻酊殘液罐 2個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名  稱 數量      卷         證 1 大麻酊殘渣瓶 7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48)(偵43516卷○000-000、243頁) 附表五:扣案物 編號 名 稱  數量         備         註 1 手機 1支 2 現金 5萬2800元 3 彩虹菸 7包 ①另案偵辦 ②毛重192.0公克 ③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4 黃色粉末 1包 ①另案偵辦 ②毛重1031公克 5 黑色包裝袋 1個 6 平板電腦 1台 附表六: 扣案物 編號  名 稱 數量        備        註   1 iphone15 plus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包裝袋 1個 3 大麻酊 3罐 ①含袋毛重164.0公克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11月26日、林宬緯之台灣間灣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134,毒品編號113-LL152,四氫大麻酚)(偵46860卷171-173頁;偵60604卷二45頁)。 附表七: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         註 1 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八:主  文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原判決主文) 周志高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周志高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 (原判決主文) 周志高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周志高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6月。 3 (原判決主文) 周志高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周志高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6月。 4 (原判決主文) 周志高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周志高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6月。 5 (原判決主文) 邱睿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6 (原判決主文) 邱睿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邱睿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6月。 7 (原判決主文) 邱睿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邱睿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6月。 8 (原判決主文) 邱睿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邱睿昱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6月。 9 (原判決主文) 許焜鈦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10 (原判決主文) 許焜鈦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許焜鈦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 11 (原判決主文) 許焜鈦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許焜鈦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 12 (原判決主文) 許焜鈦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許焜鈦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2年。 13 (原判決主文) 王棕樂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14 (原判決主文) 王棕樂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王棕樂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6。 15 (原判決主文) 王棕樂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王棕樂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6。 16 (原判決主文) 王棕樂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4月。 (本院判決主文) 王棕樂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6。 17 (原判決主文) 林宬緯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2月。 (本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林宬緯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 18 (原判決主文) 邱睿昱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19 (原判決主文) 許焜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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