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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5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鄭水銓吳玟儒孫沅孝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靖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檢紀霜114聲他932字第114907269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於115年1月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檢紀盈114聲他624字第1149053976號函」,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檢紀霜114聲他932字第1149072698號函」。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檢紀盈114聲他624字第1149053976號函」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孫沅孝

                   書記官 羅歆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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