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55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黃靖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檢紀霜114聲他932字第114907269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於115年1月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檢紀盈114聲他624字第1149053976號函」,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檢紀霜114聲他932字第1149072698號函」。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檢紀盈114聲他624字第1149053976號函」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