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柏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6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柏宇(下稱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於羈押期間深刻反省,與詐欺集團聯繫用之手機亦經扣案,並無再犯可能,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固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於法院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徒刑之情形,其羈押原因並未因此消滅,應認原執行羈押期間中斷進行(本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羈押在案。而被告另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確定在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發函本院洽借執行,被告於114年4月8日入監執行起算刑期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1至145頁)。則被告既已為執行另案有期徒刑之受刑人,依照上開說明,本案原羈押期間即中斷進行,本院自無從再為停止羈押與否之裁定。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法 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