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柏逸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逸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426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19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