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和謙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和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和謙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