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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游士珺陳明偉吳祚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勝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勝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勝利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2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61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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