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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泰誠魏俊明鍾雅蘭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博文(原名鄭道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文因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48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9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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