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博文(原名鄭道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文因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48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