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張紹省、葉乃瑋、劉美香
- 當事人濟生股份有限公司、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白承宗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被 告 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慶士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4632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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