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遲中慧、林幸怡、黎惠萍
- 法定代理人郭冠群
- 原告李文明
- 被告鄭琇文、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17號 原 告 李文明 被 告 鄭琇文 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郭冠群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0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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