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 原告
- 彭慧雯 年籍、住居均詳卷
- 被告
- 王進昌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3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二、本件被告王進昌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為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告訴人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