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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1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廖建瑜文家倩林孟皇

原告
李天衡
被告
孟慶熹

上列被告因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妨害名譽案件,雖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86號判決無罪在案,但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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