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71號
- 原告
- 吳忻紜(原名吳美娟)
- 被告
- 翁靖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6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靖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審理後辯論終結,原告吳忻紜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期日審判筆錄以及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