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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0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林幸怡

原告
何建智
被告
謝溪谷

上列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182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謝侑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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