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 當事人李俊明、曾耀鋒、張淑芬、潘志亮、陳正傑、陳宥里、李耀吉、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李俊明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潘志亮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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