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 原告李偉成
- 被告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潘志亮、陳正傑、李耀吉、潘坤璜、黃繼億、詹皇楷、李寶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李偉成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潘志亮 陳正傑 李耀吉 潘坤璜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陳宥里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 王芊云 呂漢龍 陳侑徽 陳振坤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李毓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