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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原 告
李偉成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潘志亮
陳正傑
李耀吉
潘坤璜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陳宥里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
王芊云
呂漢龍
陳侑徽
陳振坤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李毓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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