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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泰誠鍾雅蘭施育傑

原告
陳清煌
被告
顧承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82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

二、經查,本件被告顧承祥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並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同年12月24日宣判。本件原告陳清煌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卷附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是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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