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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77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宋松璟蔡羽玄姜麗君

原告
王郁盛
被告
曾耀鋒
被告
張淑芬
被告
潘志亮
被告
黃繼億
被告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被告
陳正傑
被告
陳宥里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5月19日始向法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法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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