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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相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8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46、9036、181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相穎所處之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李相穎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科刑及沒收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當事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另就原審判決有罪之部分提起上訴,其餘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部分亦非屬上訴之範圍。

㈡本件經上訴人即被告李相穎(下稱被告)提起上訴,被告陳稱係就原審量刑之部分提起上訴,不及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見上訴字卷第171、223頁),足認被告只就原審有罪部分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㈠犯罪事實:

1.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間,招募葉上瑋加入綽號「一路發」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之不詳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有未成年人),葉上瑋再招募張瑞顯加入(被告、葉上瑋所涉招募部分均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張瑞顯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負責收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車手角色,再將領取詐欺得來之財物,交予上游成員,以此分工模式及層層轉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確保詐欺犯罪所得,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渠等之分工係由張瑞顯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並將提領款項交付予葉上瑋;葉上瑋負責向張瑞顯收取款項,亦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並將收取及領取之款項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款項交付予不詳之上游成員。

㈡罪名部分:

1.洗錢防制法固於被告行為後為修正,然為尊重上訴人程序主體地位暨所設定攻防範圍之意旨,則原判決有關罪名之認定,既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本院自無庸就被告所犯罪名部分之法律變更進行比較。

2.被告所為:

⑴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32,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⑵就附表一編號13,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三、本件之量刑因子(刑之減輕事由)

㈠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情形

1.被告為附表二所示犯行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自同年0月0日生效,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再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可能。

2.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僅須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即可獲邀減刑寬典,且法院無減刑與否之裁量權限;修正後則須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邀減刑寬典,且法院對於減刑與否具有裁量空間。修正後將修正前法律之「應減」改為「得減」,且行為人因調解或和解所支付之賠償,未必少於舊法所規定之犯罪所得,行為人因而負有迅速填補詐欺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害之責,難再因自動繳交與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犯罪所得,即能獲得減刑處遇,修正後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經修正前後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

3.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意指犯詐欺犯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即能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自承:每日報酬約2500元等語(見金訴字卷二第491頁),而本案111年9月22日、111年9月29日之報酬分別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7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71號判決宣告沒收在案,有前開判決在卷可查,是其餘被告因本案犯行(即111年9月20日、同年月23日,共2日)共獲得5,000元【計算式:2,500元×2天=5,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被告自動繳回等情,亦有本院115年贓字第809號收據(見上訴字卷第212頁)在卷可稽,核與上開減刑規定相符,自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為減刑。

㈡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1.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刑法第59條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參照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

2.本件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其行為動機不一,犯罪情節固不相同,其法定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然長期以來詐欺、洗錢犯罪橫行,甚至發展為具有龐大組織與集團,以細密分工方式遂行詐欺、洗錢等犯行,嚴重危害民眾財產權益、破壞社會治安、交易秩序等,被告明知此情,猶依不明之人指示,擔任本案詐欺集團內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之車手,謀使詐欺集團順利取得詐欺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使被害人無法求償,司法機關無法循線查緝,所為對於社會經濟秩序、公共治安產生相當危害。本案被害人有32人,造成之損害非小,迄今未與任何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渠等之損失,可認被告並未完成本件之司法修復,亦難認被告犯罪後態度為佳。被告於同一期間,參加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之行為,除本件外,另有多件仍在偵查、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被告並非偶然性犯罪。此外,卷內並無被告於行為時有何特殊值堪憫恕之情節、緣由,實難認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屬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並無可憫恕之處,是被告所犯之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㈢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減刑量刑因子

1.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2.就附表一編號13所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固均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要件,惟該部分均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故前開減輕事由,僅於量刑一併衡酌即可

3.原審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論罪,基於法律適用之一體性原則,關於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刑規定,自應併同原審論罪,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亦明。查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業如前述,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惟因此部分僅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依上開說明,應於科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從輕量刑事由。

四、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量刑暨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科刑裁量之職權,分別判處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固非無見,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自動繳納犯罪所得5,000元,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減刑,容有未洽。

㈡被告以此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所處之刑均予以撤銷改判。其有關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據,併予撤銷。

五、撤銷後本院之量刑暨定應執行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詐欺犯罪之分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金融秩序,造成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並增加求償困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前述因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減輕其刑規定之衡酌事由,然未能取得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原諒或為賠償損害,尚未為司法修復,參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及參與程度,非屬對全盤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物;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再衡酌其自述國中肄業、高中被退學,未婚,入監前與父母同住,無需扶養他人,入監前從事水電工職業,日薪約1,500元等(見上訴字卷第246頁)智識、生活、經濟、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要旨,本院所量處之刑,尚非係科以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所定之法定最輕本刑(即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以下之刑,並已充分評價各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堪認所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縱未再擴大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亦無科刑過輕之情形,自無再予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不為定應執行刑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犯另案詐欺案件,部分已判決確定,部分仍在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而與被告本案所犯上開32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參酌被告於刑事上訴狀中所載:「希望待審理中案件全部審結再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見上訴字卷第65頁),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2.被告、葉上瑋、張瑞顯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詐騙時間及方式(葉上瑋被訴附表一編號32部分應公訴不受理,詳後述),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張瑞顯依指示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提領詐騙款項(附表一編號13部分因圈存而未及提領),並於同日將款項全數交予監控及負責收水之葉上瑋,由葉上瑋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或由葉上瑋依指示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提領詐騙款項,於同日將詐騙款項全數交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提領、收水分工詳如附表一之行為人分工欄),以此方式移轉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葉上瑋可因此獲得提領款項百分之0.8報酬、被告則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報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
第一層(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      第二層(提領)  行為人分工欄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以右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記載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即之後匯出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以帳戶交易明細記載金額)  1 蔡蕎安(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6時許,致電向蔡蕎安佯稱:因其網路拍賣帳號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始可解除云云,致蔡蕎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6時53分 2萬9985元 黃盈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16時58分 2萬元(與編號2之2萬元為同一筆提領款項)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0日16時59分 2萬元(與編號2之2萬元為同一筆提領款項)     111年9月20日17時22分 4萬9985元  111年9月20日17時29分 2萬元        111年9月20日17時30分 2萬元     111年9月20日17時24分 1萬123元  111年9月20日17時31分 2萬元  2 周家樺 (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6時7分許,致電周家樺佯稱: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周家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6時53分 4萬3085元  111年9月20日16時58分 2萬元(與編號1之2萬元為同一筆提領款項)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0日16時59分 2萬元(與編號1之2萬元為同一筆提領款項)        111年9月20日17時0分  1萬3000元        111年9月20日17時01分 2萬元  3 林妍恩(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8時8分前某時許,向林妍恩佯稱:欲於旋轉拍賣平台向其購買鞋子,但無法下單並傳送失敗連結云云,致林妍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9月20日18時8分 9015元  111年9月20日18時14分 9000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4 莊昌福(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8時10分,致電莊昌福佯稱:無法於旋轉拍賣平台下訂單,並提供carousell公司的LINE客服電話,需請莊昌福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莊昌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8時25分 1萬1086元  111年9月20日18時31分 2萬8000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5 蔡昕頤(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8時27分前某時許,致電蔡昕頤佯稱:因作業人員疏失,致其帳戶遭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云云,致蔡昕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8時27分 1萬7552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6 劉雅蕙(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8時36分前某時許,向劉雅蕙佯稱:其旋轉拍賣帳戶有問題,可以幫助聯繫客服,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劉雅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8時36分 1萬3123元  111年9月20日18時42分 3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0日18時38分 1萬6985元     7 陳宥佐(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6時7分許,致電陳宥佐佯稱:其帳戶被駭客入侵,將會扣款一筆分期付款之金額,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陳宥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9時6分 9萬9857元 黃盈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0日19時13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0日19時14分 2萬元        111年9月20日19時15分 2萬元        111年9月20日19時15分 2萬元        111年9月20日19時16分 1萬9000元  8 古濡禎(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18時58分許,致電古濡禎佯稱:其先前在該博客來網站上購買書籍有重複扣款情形,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古濡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0日19時46分 2萬1020元  111年9月20日20時2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0日20時2分 1000元  9 梅玉貞(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9時39分許,致電向梅玉貞佯稱:其國泰信用卡片遭設定成一年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梅玉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20時58分 2萬9983元 陳奕霖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21時9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21時10分 1萬元  10 陳盈志(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7時45分許,致電陳盈志佯稱:其先前入住城市商旅旅店時使用中國信託信用卡不慎多訂了十間房,若欲刷退,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陳盈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21時58分 2萬9985元 黃怡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22時3分 3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22時10分 3萬元  111年9月23日22時21分 5萬6000元     111年9月23日22時12分 2萬6000元     11 郭佩昀(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7時22分許,向郭佩昀佯稱:其賣場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買家無法購買,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郭佩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8時9分 9975元 江志彬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18時20分 1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18時18分 9985元  111年9月23日18時21分 2萬元  12 張宇翔(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6時37分許,致電張宇翔佯稱:其購物有問題將被連續扣款,需配行玉山銀行取消設定,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宇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7時51分 2萬5362元  111年9月23日18時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18時1分 5000元  13 許筑婷(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6時35分,向許筑婷佯稱:其於旋轉拍賣平台上刊登之商品無法購買,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許筑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8時41分 2萬9123元  款項經圈存而未及提領   14 李承恩(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8時許,向李承恩佯稱:其於旋轉拍賣平台上刊登之商品無法付款下單,需掃描QR Code聯繫客服,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李承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9時4分 1萬7015元 江志彬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19時8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5 黃文聖(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8時24分許,致電向黃文聖佯稱:其先前於網購服飾賣場消費時,因賣方訂單設定錯誤,會被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文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8時 59分 2萬2088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19時9分 2萬元  16 周采庭(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9時14分許,向周采庭佯稱:其於旋轉拍賣平台上刊登之商品無法付款下單,需掃描QR Code聯繫客服,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周采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20時7分 3萬8044元  111年9月23日20時8分 1000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20時8分 2萬元        111年9月23日20時9分 1萬8000元  17 劉沂葳(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9時20分許,致電向劉沂葳佯稱:其前於博客來購書時,因店員扣款時錯誤設定成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劉沂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9時46分 1萬1111元  111年9月23日20時7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8 陳佩琪(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8時9分許,致電陳佩琪佯稱:之前訂購水餃,因系統故障導致訂單重複變成20筆金額,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陳佩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19時29分 4萬9986元 陳奕霖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19時36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19時31分 3萬8123元  111年9月23日19時37分 2萬元     111年9月23日19時35分 3030元  111年9月23日19時37分 2萬元     111年9月23日19時36分 2020元  111年9月23日19時38分 2萬元        111年9月23日19時39分 2萬元  19 江美惠(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19時許,致電江美惠佯稱:之前網購物品因官方電腦當機導致其身分變更為商家,為解除此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江美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1時33分 2萬9989元 王漢鳴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22時1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2日21時38分 2萬9989元  111年9月22日22時2分  2萬元        111年9月22日22時3分  2萬元  20 莊友元(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0日某時許,致電莊友元佯稱:其於網購誤買東西,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莊友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1時41分 3萬元  111年9月22日22時5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2日21時42分 3萬元  11年9月22日22時6分 2萬元        111年9月22日22時7分 1萬9000元  21 呂翊豪(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2時許,致電呂翊豪佯稱:其在youtube上訂閱「中華民國萬萬歲」,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呂翊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2時24分 2萬9985元  111年9月22日22時34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2日22時36分 1萬元  22 王瑞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0時許,致電王瑞傑佯稱:因工讀生操作失誤導致其於GOMAJI網站錯誤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王瑞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1時25分 4萬9987元 陳浩銘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21時32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2日21時33分 2萬元     111年9月22日21時32分 4萬8096元  111年9月22日21時34分 2萬元        111年9月22日21時35分 2萬元        111年9月22日21時36分 2萬元  23 廖文章(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1時19分許,致電廖文章佯稱:因電腦受駭客入侵,不慎使用其彰化銀行信用卡誤訂中科大飯店10間團體房,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廖文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3時5分 2萬9985元  111年9月22日23時18分 1萬元 提領人: 葉上瑋、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張瑞顯提領時)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2日23時20分 5000元     111年9月23日0時56分 2萬9985元 鄒一鳴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1時3分 3萬元     111年9月23日1時14分 1萬985元 鄒一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1時19分 1萬1000元  24 林宏隆(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17時16分許,致電林宏隆佯稱:其網購物品重複下訂,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林宏隆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0時59分 2萬4312元 曾伊琳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9月22日21時6分 ②111年9月22日21時7分 ③111年9月22日21時8分 ④111年9月22日21時9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7000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25 許明國(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18時許,致電許明國佯稱:其金融卡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許明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1時 1萬2095元     26 鍾國豐(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2時許,致電鍾國豐佯稱:因香格里拉飯店資料被駭客入侵,將訂單設定成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鍾國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0時9分   1萬5932元 ★ 起訴書附表固記載鍾國豐尚有匯款另筆2萬9987元,然卷內並無證據足資佐證為鍾國豐所匯,此顯為誤載,併予敘明 曾伊琳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0時16分 1萬6000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27 謝喬鈞(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3時40分許,致電向謝喬鈞佯稱:其旋轉賣場上之商品無法下單、帳號無法使用,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謝喬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3日0時26分 2萬9985元 鄒一鳴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0時29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0時30分 1萬元  28 陳喬愈(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18時30分許,致電陳喬愈佯稱:因鞋全家福遭駭客攻擊,被盜刷10筆,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陳喬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0時22分 2萬9998元 昀晞養身月子餐企業社翁悅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20時25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2日20時26分 1萬元  29 暢志峰(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2日20時3分許,向暢志峰佯稱:其於旋轉拍賣上提供之帳號無法匯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暢志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20時3分 1萬4123元 昀晞養身月子餐企業社翁悅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20時18分 2萬元 提領人: 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30 康茵琇(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3日18時45分許,致電康茵琇佯稱:因生活市集工讀生誤輸條碼,導致錯誤扣款,需提供常用銀行帳戶、個人年籍資料並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康茵琇陷於錯誤而匯款並提供上開資料使該成員得以其名義申辦電支帳戶及轉帳 111年9月23日22時10分  4萬9999元  張益承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9月23日22時17分 2萬元 提領人: 葉上瑋、張瑞顯 第一層收水:葉上瑋(張瑞顯提領時) 第二層收水:李相穎        111年9月23日22時17分 2萬元        111年9月23日22時18分 1萬元     111年9月23日22時29分 4萬9985元  111年9月23日23時03分 6萬元        111年9月23日23時05分 3萬9000元     111年9月24日0時16分  4萬9985元  111年9月24日0時24分 6萬元        111年9月24日0時25分 6萬元        111年9月24日0時26分 3萬元  31 胡秀惠(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1日21時23分許,致電胡秀惠佯稱:其於博客來購書時,因設定錯誤會被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胡秀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2日16時51分 2萬9987元 鄒一鳴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2日16時59分 2萬元 提領人: 葉上瑋 收水: 李相穎       111年9月22日17時 1萬元  32 許勝仁(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9月28日19時51分許,致電許勝仁佯稱:其單筆捐款設定錯誤成定期定額捐款,需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許勝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9日2時8分 2萬9985元 陳雪蓮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9日2時14分 2萬元 提領人: 葉上瑋 收水: 李相穎       111年9月29日2時15分 1萬2000元  編號1至12、14至31之匯款金額加總為128萬9925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附表一編號14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李相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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