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NIKITINS VADIMS
- 選任辯護人
-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IKITINS VADIMS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IKITINS VADIMS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5月6日執行羈押,至115年8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