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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惠立邱鼎文楊仲農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NIKITINS VADIMS
選任辯護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IKITINS VADIMS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IKITINS VADIMS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5月6日執行羈押,至115年8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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