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9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江澤郭惠玲廖建傑馮俊郎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燕素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60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29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陳燕素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暨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經原審判決後,僅被告陳燕素提起上訴,並於刑事聲明暨上訴理由狀、本院審判期日均言明係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其對於原判決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部分均未上訴(本院卷第15至18、26頁)。是依上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至本案犯罪事實、罪名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減輕事由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憑(偵卷第9、10頁)。被告對於所犯過失傷害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據以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以支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為條件與告訴人羅吉伸成立調解,並已依約賠償66萬6,000元(本院審交上易卷第63至65頁之調解筆錄、本院交上易卷第33、35頁之匯款單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其犯後態度已與原審時有異,原判決未及審究及此,自有未洽。被告以其於本院審理時已成立調解、依約賠償中而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失肇事,造成告訴人所受之傷勢非輕,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依約賠償中,犯罪後態度良好,並其自陳具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喪偶、與2名成年子女同住、尚需提供1名待業子女生活扶助、從事臨時工,收入未臻穩定之家庭生活狀況(本院交上易第30頁)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之諭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交上易第5頁),其素行良好,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依約賠償中,已知悔悟,足見係因一時疏失,誤蹈刑典,信其歷此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又為確實督促被告履行承諾及彌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並使其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法律觀念,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前揭調解筆錄內容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暨參加法治教育如主文第2 項所示,併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被告倘於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調解內容(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之調解筆錄,扣除被告已支付之數額)   被告應支付告訴人13萬4,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4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支付3萬3,000元,並於同年11月20日前支付3萬5,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燕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029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燕素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陳燕素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下午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竹巿○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於同日下午2時48分許駕車行經○○路與○○路○段000巷設有閃
    光號誌交岔路口,欲進行左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交岔路
    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
    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
    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車前路口狀況,未行至路口中心處即貿然跨越方向
    限制線搶先左轉彎,適有羅吉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在上開路口行人穿越道上停等其他車輛通過,遂
    遭陳燕素所駕上開車輛撞及,致羅吉伸人車倒地,受有右側
    脛骨及腓骨開放性骨折、右側小腿巨大開放性傷口合併皮膚
    及軟組織壞死(約18乘25公分大小)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燕素於警察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羅吉伸於警詢之指述。
(三)佛教慈濟醫療社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14年3月19日、114年5
    月23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各1份。
(四)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路監理資訊連
    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五)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4年11月3日竹監鑑字第114320
    2424號函及所附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會竹苗區1140859案鑑定意見書。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陳燕素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
(二)自首: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在未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
    員發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
    者並配合警員製作現場圖等情,此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
    卷第77頁),復有案發當時警員在現場製作之度路交通事故
    談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至10頁),被告對於未發
    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
    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駕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未注意換入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
    處再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因而撞及在路口停
    等車輛通過之告訴人,為肇事原因,而被告之過失行為因而
    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願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賠償告
    訴人所受之損害,惟與告訴人所認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
    達成和解,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受傷之
    程度,以及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10至20年前曾從事會
    計工作、目前擔任家管,有2名成年子女,丈夫過世快5年,
    每月需繳交1萬7,000元之房貸,經濟狀況困難等一切情況,
    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處有期徒刑6月,而且如果執行檢察
    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
    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交上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