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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鄭水銓黃美文吳玟儒

上訴人
即原告
譚湘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怡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譚湘如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吳玟儒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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