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上訴字第26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TRAN THI THU HANG(中文名:陳氏秋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45、1254、1413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24329號、114年度偵字第237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4年度偵字第10446、1223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4年度偵字第10508、122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THI THU HANG(中文名:陳氏秋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TRAN THI THU HANG(中文名:陳氏秋姮)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審訴字第1145、1254、1413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1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僅謂:對原判決刑期不服,故提起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而未敘述其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