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星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星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星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5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