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仲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仲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仲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1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