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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葉力旗林鈺珍郭峻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淑惠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淑惠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56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郭峻豪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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