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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5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戴嘉清王筱寧王耀興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正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45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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