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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0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淑惠邱忠義李奕逸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晉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晉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判決撤銷改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9627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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