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宜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川曜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437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原審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為與刑事訴訟同一之諭知,亦即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