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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4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遲中慧陳昭筠林幸怡

原告
趙國卿
被告
蔡安麒

陳睿濱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544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安麒、陳睿濱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2月18日宣示判決,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1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4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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