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69號
- 原告
- 劉順成
- 被告
-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張家銘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79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3383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