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268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039號、第38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5年度審易字第10號判決後,判決書於民國115年4月17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由被告本人親收,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同年5月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該上訴狀僅載稱:為申請上訴乙事,上訴理由後補等語;嗣被告於同年月25日補陳之上訴狀仍僅略載:因不服判決因此上訴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115年6月29日以115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8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由被告本人親收,有原審送達證書、被告上訴狀、本院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審易字卷第111頁、本院卷第21-29、65-66、71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到本院,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3、75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