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宏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369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6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宏仁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書狀僅稱「上訴理由另狀補陳」,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故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