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黎惠萍葉力旗林鈺珍

上訴人
即自訴人
詹秀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61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詹秀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二審之審判,除第二審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同法第38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自訴人選任代理人之委任書狀,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而刑事案件,一經提起公訴、自訴或上訴而繫屬於法院,在該審級法院繫屬中,訴訟主體相互間即發生訴訟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此訴訟關係,法院與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故訴訟繫屬繼續中,訴訟關係固然存在,該繫屬法院自應加以審判,但一經終局裁判,審級訴訟關係即已消滅。從而自訴案件倘經繫屬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原有審級之訴訟關係即歸於消滅,當事人若提起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乃繫屬於另一審級之開始,與該上訴審發生另一審級之訴訟關係。是自訴人於第一審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該審級終結後,原有委任效力即不復存在,於上訴審級,仍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否則自訴程序即屬不備。

二、經查,上訴人即自訴人詹秀勤因不服原審114年度自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其自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於本院,逾期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張儒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