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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391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黎惠萍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凱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91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1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凱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凱鍵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91號),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張儒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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