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588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怡貞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芳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芳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芳如不服原審法院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訴字第973號第一審判決,於115年2月24日具狀向原審提出上訴,惟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