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5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芳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芳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芳如不服原審法院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訴字第973號第一審判決,於115年2月24日具狀向原審提出上訴,惟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