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6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添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添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添發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5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於115年6月17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就上訴理由部分僅記載「緣被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之判決不服,謹於法定期間內針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具狀補呈」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參照上開說明,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