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聖儒
- 選任辯護人
- 陳稚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4號、112年度偵字第8526
號、112年度偵字第13148號、112年度偵字第14788號、112年度
偵字第15954號、112年度偵字第23742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371號、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11
4年度偵字第2748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391
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2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聖儒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鬥亨有限公司)內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於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鬥亨有限公司)內之洗錢財物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聖儒於民國111年8月間登記為鬥亨有限公司(下簡稱鬥亨公司)負責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如將其掌管之鬥亨公司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者利用該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詐欺者提款之工具,並達到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8月24日晚間,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全家便利商店中欣店前,將鬥亨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本案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寶」之詐欺集團成員所派來之人。嗣「小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中小企銀帳戶、本案土銀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除附表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項下編號54、82外)所示之時間,以各該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各該附表對應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各該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直接或輾轉匯款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至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本案中小企銀帳戶、本案土銀帳戶後,旋遭轉匯,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清水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莊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等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黃聖儒固坦承有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交予綽號「小寶」之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是為了以公司名義申辦貸款,才將帳戶資料提供給「小寶」,我沒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8月間登記為鬥亨公司負責人,於111年8月24日晚間,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全家便利商店中欣店前,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本案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寶」之所派來之人等情,為被告供述屬實(112年度偵字第15954號卷第8頁、112年度偵字第324號卷第115至116頁),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鬥亨公司)、本案中小企銀帳戶、本案土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聲請資料、變更負責人資料、鬥亨公司登記資料、設立資料、被告與「小寶」於111年8月24日以TELEGRAM約定於當晚22時至23時在全家收取帳戶資料之對話紀錄等可佐(112年度偵字第324號卷第21、47至101、127至151頁、112年度偵字第8526號卷第39至68頁、原審訴字卷1第123、135至137頁);又「小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後,即於附表(除附表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項下編號54、82外)所示之時間,以各該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各該附表對應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各該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直接或輾轉匯款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至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本案中小企銀帳戶、本案土銀帳戶後,旋遭轉匯等情,亦有如各該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112年度偵字第324號卷第13至15、17至19、23至25、31至45頁、112年度偵字第6829號卷第59至63頁背面、66頁背面至92頁背面、93頁背面、95頁、112年度偵字第8526號卷第17至19、21-37頁、112年度偵字第13148號卷第173至187頁、112年度偵字第14788號卷第13至18、25至173頁、112年度偵字第15954號卷第11至13、39至57頁、112年度偵字第18246卷57至61頁、112年度偵字第23742號卷第7至12、15至35頁、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2第1至3、5至9、11至23、25至47、49至71、73至81、83至87、89至105、107至127、129至145、147至153、155至177、179至181、183至192、195至201、203至245、247至261、263至281、283至297、299至309、321至325、327至381、383至385、387至397、399至401、403至413、415至431、433至435、449至455、457至461、463至465、467至473、475、477至485、487至489、491至497、499至502頁、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3第3至9、11至21、23至25、27至55、57至59、61至69、71至73、75至87、89至95、97至105、109、111至119、121至123、125至137、139至166、175至187、189至191、193至207、209至221、223至237、239至249、251至267、269至273、275至279、281至283、285、287至289、291、293至309、311至345、347至351、353至361、363至407、425至451、453至559、561至566、571至591、593至597、599至619、621至701頁、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未編頁、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3281700號卷第9至12頁、113年度偵字第8571號卷第33至113、129至131頁)、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24號卷第47至95、127至151頁、112年度偵字第17355號卷第73至79頁)、本案土銀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24號卷第157至257頁、112年度偵字第8526號卷第39至68頁、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39至50頁)、李小泙將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51至55頁)、鄭玉心將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56至63頁)、鄭玉心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115至117頁)、吳佳穎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67至70頁)、陳逸軒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75至83頁)、黃秋萍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85至87頁)、莊惠雅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89至92頁)、莊惠雅合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110至111頁)、王淑慧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93至95頁)、林安芹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98至99頁)、王怡晴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102至103頁)、王怡晴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卷1第106至107頁)、詹志姈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7355號卷第11頁)等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先行認定。
㈡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詐欺集團經常以借貸、應徵工作等不同名目誘使他人交付帳戶,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案件層出不窮,已廣為新聞傳播媒體所報導,政府有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而成為犯罪工具,當為具有正常智識者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所應有之認識。被告雖提出與「小寶」間TELEGRAM對話記錄(原審訴字卷1第115頁至第139頁),用以證明其因想經營網拍而申請公司,經「小寶」介紹承接鬥亨公司後,因欲以鬥亨公司名義申辦貸款,故依「小寶」指示提供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等情,然查,被告自承:我之前辦過個人貸款,我知道個人貸款流程(原審訴字卷2第42頁),且觀諸被告與「小寶」之TELEGRAM對話記錄,被告亦向「小寶」表示:這些應該正常吧?因為我第一次聽說要提供銀行提款卡的(原審訴字卷1第139頁),足徵被告對於貸款之流程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依其先前之經驗已知悉辦理貸款並無需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被告於案發時已42歲,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現在從事網站工程師(本院上訴字卷第168頁),具相當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再參諸被告已供稱:我知道對於自身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應負有保管之責,若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會遭作為不法之用途,且需承擔法律責任,也知道提供帳戶給他人進行詐騙行為是犯法的等語明確(112年度偵字第14788號卷第11頁、112年度偵字第15954號卷第9頁),是被告對交付金融帳戶與他人可能遭不法集團成員利用,難謂於主觀上毫無認識,僅係基於自身之資金需求始予以容任甚明。
㈢一般金融帳戶結合提款卡及密碼可作為匯入、轉出、提領款項等用途,此乃眾所周知之事,被告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對方,主觀上自已認識到上開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轉出款項使用,而匯入該帳戶內之資金如經持有提款卡者提領、轉出,即可能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對此自難諉稱並未預見。被告既已預見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僅為求透過「小寶」借得款項,仍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應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過2次修正(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分別自112年6月16日、000年0月0日生效)。經查:
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原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原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㈢綜上,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雖擴大洗錢之範圍,然依本案之情形,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合於洗錢之要件;而本案為洗錢財物、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法定最高本刑雖自「7年有期徒刑,併科新5百萬元罰金」修正為「5年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罰金」,惟因本案之特定犯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故依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修正前所得量處之刑度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有期徒刑5年,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法定本刑之調整之結果,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刑罰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事項,於本案之情形,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刑度並未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為低,是修正後之刑度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而關於減刑之規定,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均未自白洗錢犯行,不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要件。是就本案具體情形綜合比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四、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觸犯上開各罪,並侵害不同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非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除附表編號54、82外)、114年度偵字第27371號、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1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2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3號之犯罪事實,與經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附表編號54、82部分,各該被害人雖有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出款項,然審核卷內本案土銀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24號卷第223至257頁),並無該相關款項直接或輾轉進入本案土銀帳戶之情形,是此部分自難認與本案間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並未通盤審酌,逕以被告主觀上係欲貸款之情事而為對被告有利之判斷,恐與事實相違,難認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認事用法違誤之處等語。
㈡原審未就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予勾稽,遽以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犯罪不能證明,而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於法容有未合。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無罪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法判決。
㈢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雖非實際實行詐欺取財、洗錢之人,然其提供金融帳戶,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造成如附表(除附表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項下編號54、82外)所示眾多被害人之損失,被告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取財犯罪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此類犯罪層出不窮,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甚非,並考量其始終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大學肄業)、生活狀況(從事網站工程師,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
1.被告雖提供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予詐欺集團使用,然依卷內資料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故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本案於洗錢之沒收部分,應適用前揭裁判時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直接或輾轉匯款至本案中小企銀帳戶、本案土銀帳戶之款項,固為本案洗錢之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除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中之23,688元及本案土銀帳戶中之839,101元未及轉出外,其餘款項均經本案詐欺集團以轉匯等方式轉出,此有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及本案土銀帳戶交易明細可稽(112年度偵字第324號卷第51至95、223至257頁),而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該領出款項之情形,如對其宣告沒收全部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故僅就未扣案而尚在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內之23,688元、本案土銀帳戶內之839,101元,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怡利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起訴書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1. 黃氏嬌媚 於111年8月23日前某日,在抖音APP認識某暱稱「LZH」林先生後,於111年8月23日加其LINE ID「lin900628」開始聊天,因在越南的父親要換腎,向林先生借錢,林先生同意後,即依林先生指示提供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及密碼予林先生匯款,嗣林先生佯稱:其員工有分別匯入新臺(下同)3萬8,000元、36萬元及119萬元等,要黃氏嬌媚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氏嬌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1年9月8日15時42分 130萬元 本案中小企銀帳戶 無 無 2. 蔡宇翔(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部分) 於111年9月1日上午11時3分許,接獲自稱係友人卓琳之LINE訊息,佯稱:私人事情急需要錢,要借款3萬元,明日就會還等語,致蔡宇翔陷於錯誤後,依指示轉帳匯款。 111年9月1日12時6分許 3萬元 李小泙名下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1日中午12時9分、103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3. 潘素華(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3部分) 於111年7月間某日,在網路上認識LINE暱稱「劉偉傑」之男子後,「劉偉傑」佯稱:在香港六合彩公司上班,公司累積彩金太多沒人中獎,可以安排人員中獎,只需繳納稅金云云,使潘素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1年9月1日11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18分) 9萬元 王怡晴名下之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1日11時14分、158015元 本案土銀帳戶 4. 李宜蓉 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許,在手機交友「Paris」APP上,認識自稱「陳老師」之人後,即加LINE為好友,「陳老師」以LINE暱稱「陳文凱」佯稱:可以在博奕平台金沙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宜蓉陷於錯誤,而在該娛樂城網站註冊後,即依金沙娛樂城台灣區域的專線LINE客服之指示轉帳匯款。 111年9月5日14時10分許 184萬5,585元 鄭玉心名下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5日14時26分、0000000元 本案中小企銀帳戶 5. 洪宇力 於111年9月3日某時許,在某交友軟體上,經網友介紹加入自稱係「美客多」LINE的客服後,該客服即佯稱:可投資美客多跨境電商網站平台,平台與許多廠商合作,不用自己進貨跟出貨,轉帳至指定帳戶內後,該網站的平台會自動換成美金,可以有被動收入云云,致洪宇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1年9月7日10時6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7日10時07分、153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6. 范珮萱(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9部分) 於111年7、8月間某日,在交友軟體Omi上,認識某網友,並加其LINE暱稱「stars」為好友後,「stars」佯稱:可以在博奕平台大寶國際娛樂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范珮萱陷於錯誤,依該娛樂城網站客服之指示轉帳匯款。 111年9月2日13時15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19分) 119萬元 林安芹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3時24分、150010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1 王彩懿 詐騙集團成員在app「股市爆料同學會」投放股票投資訊息,誘使王彩懿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網站「隆德」(網云云址:www.ybniuo.com),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彩懿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29日13時55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39分) 120萬元 李小泙名下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29日13點56分、0000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1年8月30日8點43分、386元 2 王詩雯(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在app「陳重銘存股術」內投放股票教學投資訊息,誘使王詩雯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app「隆德」(網址:ikuesd.com/VkYp.app),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詩雯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9時19分 5萬元 111年8月31日9時37分、285000元 3 石麗楓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投放股票投資廣告,誘使石麗楓主動加好友,並加入「隆德投顧」股票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znvmddasndw.com/#/),佯稱可在該該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石麗楓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0日15時16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1分) 30萬元 111年8月30日15時17分、458000元 4 何琬玲 (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可代為申辦貸款,誘使何琬玲加入「國泰信貸」平臺(網址:https://dftfdd.com),佯稱須先繳納三成貸款金額確定客戶還款能力,後續即可撥貸云云,致何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3時1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7分) 40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18分許、40萬1,000元 5 林汶正(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5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汶正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66.com),佯稱可投資賣場商品獲利,且毫無風險云云,致林汶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3時1分 5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02分、101000元 6 林芷彤(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投放股票投資廣告,誘使林芷彤主動加好友,並加入「隆德投顧」股票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znvmddasndw.com),佯稱可在該該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芷彤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12時33分 5萬元 111年8月31日14時20分、52000元 7 邱念禹(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邱念禹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hmall」(網址:https://ehmallus.sho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電商購買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邱念禹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2時14分、15分、17分、18分 10萬元、10萬元、5萬元、4萬元 111年9月1日12時17分、197000元、12時20分、102000元 8 洪慧欽(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洪慧欽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推薦其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DIGFINEX」(網址:www.defexok.com),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洪慧欽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2時45分 3萬元 111年9月1日12時46分、119000元 9 許立薇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許立薇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平臺「百盛國際」(網址:http://bais818.club)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許立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1日10時52分 1萬元 111年9月1日10時57分、438000元 10 郭奕輝(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5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奕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HOP」(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獲利云云,致郭奕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1日10時56分 3萬元 11 陳宏明(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5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宏明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外匯及黃金投資交易平臺MetaTrader5,藉投資外匯及黃金獲利云云,致陳宏明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1時50分、51分、52分 5萬元、5萬元、2萬1,885元 111年9月1日11時52分、148000元、12時09分、103000元 12 陳建志(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在app「籌碼K線」內投放股票教學投資訊息,誘使陳建志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app「隆德」(網址:kasjxehjqas.com),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建志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9時49分 5萬元 111年8月31日12時11分、8000元、12時12分、72000元 13 陳紀憲(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6、99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紀憲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s.jyshop33.com/dashboard)註冊成為賣家並上架商品,惟須代墊款項予廠商,待客戶下單出貨後即可賺取價差獲利,致陳紀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9時49分、50分 5萬元、3萬5,000元 111年9月1日10時6分、203000元 14 陳郁期(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郁期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外匯投資交易平臺MetaTrader5,藉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陳郁期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2時48分 2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02分、101000元 15 黃鴻文 詐騙集團成員在app「籌碼K線」內投放股票教學投資訊息,誘使黃鴻文主動加好友,並加入股票投資app「隆德」(網址:www.twincn.com/item.aspx?no=00000000),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鴻文(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陳建志)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14時28分、30分、36分 5萬元、5萬元、10萬元 111年8月31日15時24分、200000元 16 葉銀秀(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6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葉銀秀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網站平臺(網址:http://wnsr5309.com)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葉銀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1日9時40分、46分 5萬元、4萬元 111年9月1日9時46分、198000元 17 劉曜德(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主動與劉曜德加line好友,誘使渠加入股票投資app,佯稱可在該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曜德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10時1分 3萬元 111年8月31日12時11分、8000元、12時12分、72000元 18 蔡宇翔(同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盜用蔡宇翔友人「卓琳」line帳號,並佯稱因私人原因急需資金,遂向渠借款,致蔡宇翔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2時06分 3萬元 111年9月1日12時09分、103000元 19 鍾家榮(同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覓得鍾家榮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bay」(網址:https://ebay-commercialer.com/)註冊為賣家,佯稱上架商品須先行匯款進貨成本,該平臺會協助將商品售出,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鍾家榮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1時12分 2萬1,100元 111年9月1日11時21分、142000元 20 石振杰(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3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石振杰,佯稱親屬在證交所任職,有投資黃金、石油期貨之內部消息,可將資金交予渠代操獲利云云,致石振杰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0日12時50分 50萬元 吳佳穎名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30日12時50分、608015元 21 李佳蓉(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5、84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BANK OFAMERICA」(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佳蓉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0日10時48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8分) 23萬元 111年8月30日10時53分、305015元 111年8月31日11時(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8分) 46萬元 111年8月31日11點02分、457015元 22 洪桂嬋(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6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洪桂嬋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會員港-海外購」(網址:ttps://huiyuangang.cc),並佯稱繳納儲值金並進行搶購下單後,可藉官網收購售出貨品賺取差額云云,致洪桂嬋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10時1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4分) 14萬元 111年8月31日10時18分、270000元 23 許建光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許建光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網站「Galaxy」平臺(網址:http://02277.cn)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許建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1日11時08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57分) 15萬3,000元 111年8月31日11時38分、293000元 24 郭奕輝(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5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奕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HOP」(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先繳納款項,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獲利云云,致郭奕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1日13時16分 3萬元 111年8月31日14時07分、158000元 25 陳湘妍 陳湘妍出差至日本認識詐騙集團成員,遭誘使加入拍賣網站「天貓拍賣」,該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先繳納款項作為獎勵金,若拍賣未成功即可獲取流拍獎勵金,藉此賺錢,致陳湘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0日12時02分(併辦意旨書未載時間予以補充) 90萬元 111年8月30日12時02分、915000元 26 陳銘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銘凱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先繳納款項,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匯款金額之10%云云,致陳銘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1日11時36分 13萬元 111年8月31日11時38分、293000元 27 褚凱婷(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9部分、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1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褚凱婷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asytok」(網址:www.easyto.vi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上架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褚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1日11時54分 2萬元 111年8月31日12時35分、273000元 28 劉怡君(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1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怡君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網址:https://akm.wzbwr2.vip.8967/skop.html),並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怡君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15時33分 5萬元 11年8月31日15時38分、86015元 29 蔡佳昕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上覓得蔡佳昕加好友,誘使渠加入股票投資網站「Easytok國際商城」,並佯稱在該網站投資股票即保證獲利云云,致蔡佳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1日11時53分 1萬元 111年8月31日12時35分、273000元 30 王姿尹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係新光保險公司人員,誘使王姿尹加好友,遂引薦渠加入line群組「金股領航」及「國泰證券」投資股票網站(網址:https://ap.guotai.me/),並誆稱群組中的投顧老師會給予投資建議,致王姿尹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0時0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5分) 35萬元 陳逸軒名下之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1日10時10分、348000元 31 王建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上覓得王建翔加好友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虛偽之期貨投資app「臺灣期貨交易所」,並佯稱可藉由投資期貨獲利,致王建翔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1時39分 5萬元 111年9月1日12時25分、151000元 32 何畇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上覓得何畇蓁加好友,並引薦其下載美金定存投資網站「Nasdaq(那斯達克)」網站,並佯稱可投資美金獲利,致何畇蓁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3日14時2分 5萬元 111年9月3日14時13分、80000元 33 何瑞梅 詐騙集團成員在Facebook投放投資廣告,誘使何瑞梅主動加好友,隨佯稱有管道得知彩券中獎號碼,致何瑞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下注。 111年9月5日9時57分、10時28分、10時29分 6萬元、10萬元、3萬元 111年9月5日9時58分、130000元、10時28分、219000元10時30分、129000元 34 余承浩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余承浩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虛偽之期貨投資網址「臺灣期貨交易所」(網址:taifex55.tw/),並佯稱可藉由投資期貨獲利,致余承浩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1時16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31分) 3萬元 111年9月2日11時27分、109000元 35 李佳蓉(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84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BANK OFAMERICA」(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佳蓉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5時1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1時36分) 18萬元 111年9月1日15時20分、181000元 36 李佳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美國證券公司網站平臺」(網址:Bofasecuritite.ine),並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證券獲利,致李佳靜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0時46分、45分 9,000元、1萬元 111年9月2日10時58分、159000元 37 李承泠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主動加李承冷為好友,並推薦其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WHaleEX」,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承冷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4日12時15分 3萬元 111年9月4日13時01分、84000元 38 李旻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旻玲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m.dabaoguoji886.com/#/home)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李旻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1日13時36分、37分、111年9月2日11時9分、10分 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51分、540000元、111年9月2日11時27分、109000元 39 李國珍(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4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李國珍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投資黃金買賣平台「GrandSignalMarkets」app(網址:http://www.gsm-markets.com/platform/mt-window),並佯稱可藉買賣黃金、外幣獲利,致李國珍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5日11時19分 5萬元 111年9月5日11時20分、141000元 40 林郁純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郁純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m.dabaoguoji8 86.com/#/home)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林郁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5日11時18分 1萬元 41 林淂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淂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投資虛擬貨幣平臺(網址:m-boxes.com),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致林淂蓉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3日10時52分、53分 5萬元、5萬元 111年9月3日10時56分、101000元 42 邱念禹(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邱念禹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hmall」(網址:https://ehmallus.sho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電商購買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邱念禹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2時52分、53分 10萬元、6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元) 111年9月2日12時53分、120000元、13時05分、61000元 43 邱奕源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邱奕源為好友,並引薦渠使用博奕網站(網址:http://04800.cn/Account.recharge.List.do)下注即可賺取賭金,若須提領獲利,須再匯款一定數額云云,致邱奕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5日8時3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3日10時44分) 1萬5,000元 111年9月5日8時41分、168元、9時10分、105000元 44 金氏珍妮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金氏珍妮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黃金投資網站(網址:https://fbjk88.com),並佯稱可投入資金至網站儲值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金氏珍妮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8月31日13時8分 10萬元 111年8月31日13時16分、388000元 45 高于淵(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4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高于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ellercenter」(網址:http://www.speedstar.shop/index.html),並佯稱註冊為商場賣家,須先繳納款項採購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高于淵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1時56分 5萬元 111年9月2日12時06分、112000元 46 高凡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高凡雅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期貨投資網站「bofasecurities」(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可藉網站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高凡雅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3時21分 1萬元 111年9月2日14時07分、31000元 47 高欣慧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高欣慧,並自稱係兆豐銀行信義分行主任,向謊稱其帳戶已遭警示,須轉帳始得解除云云,致高欣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日9時45分、47分、10時9分 10萬元、10萬元、3萬元 111年9月2日、9時47分、202000元、10時10分、216000元 111年9月3日(併辦意旨書未載日期予以補充)11時16分、17分、21分、22分 10萬元、10萬元、5萬元、5萬元 111年9月3日11時17分、158000元、11時20分、131000元、11時24分、109000元 111年9月4日(併辦意旨書未載日期予以補充)11時55分、13時04分、16時04分 3萬元、10萬元、10萬元、3萬元 111年9月4日12時09分、85000元、13時07分、199000元、16時11分、89000元 111年9月5日9時20分、21分、34分 10萬元、10萬元、3萬元 111年9月5日9時22分、199000元、9時36分、102000元 111年9月2日(併辦意旨書未載日期予以補充)51分、55分、10時11分 5萬元、5萬元、3萬元 111年9月2日、9時57分、439000元、10時23分、200000元 48 張守和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假電商平臺「jy Shop」網站(網址:s.jyshop.66.com),佯稱可註冊成為商家,惟須匯款批貨,再行發貨給客戶,藉此賺取批獲金額10%利潤云云,致張守和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5日12時18分 1萬1,000元 111年9月5日12時30分、124000元 49 張呈滄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張呈滄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Bayshop」(網址:shop.ebay-uk.top),並佯稱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即可透過網拍投資獲取利潤云云,致張呈滄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1時1分、2分 5萬元、1萬元 111年9月2日11時27分、109000元 50 張學智(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1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張學智為好友,並引薦渠使用博奕網站博奕網站「永利皇宮賭場」平臺,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張學智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0日15時11分 15萬元 111年8月30日15時42分、300000元 51 許慧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許慧貞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PChome」(網址:www.usov.vip),並佯稱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即可透過搶購機制,待買到商品再退貨賺取價差云云,致許慧貞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4日12時53分 2萬3,000元 111年9月4日13時01分、84000元 52 郭奕輝(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5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奕輝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HOP」(網址:https://apm98.com/#/),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供,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抽成獲利云云,致郭奕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0時11分、111年9月3日11時22分 3萬元、1萬元 111年9月2日10時23分、200000元、111年9月3日11時24分、109000元 53 郭雅涵(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7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雅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投資網站「美銀證券」(網址:www.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可藉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郭雅涵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3時5分、111年9月1日13時5分、111年9月1日13時6分、111年9月1日13時7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07分、161000元 54 陳明虹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明虹為好友,佯稱可協助其投注台彩,並有管道獲知明牌,可透由其投注獲利云云,致陳明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10月4日15時11分 13萬元 55 陳政鴻(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8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政鴻為好友,誘使其加入購物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透過網拍販售物品,可獲取20%利潤云云,致陳政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3日12時11分、111年9月5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9月3日)11時40分 1萬元、2萬元 111年9月3日12時11分、140000元、111年9月5日11時43分、148000元 56 陳紀憲(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99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紀憲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s.jyshop33.com/dashboard)註冊成為賣家並上架商品,惟須代墊款項予廠商,待云云客戶下單出貨後即可賺取價差獲利,致陳紀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9時30分、32分 5萬元、3萬元 111年9月5日9時32分、132000元、111年9月5日9時36分、102000元 57 陳振豊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振豊為好友,誘使其加入購物網站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透過網拍販售物品云云,即可獲取利潤,致陳振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4日10時39分 3萬元 111年9月4日10時57分、29000元 58 陳琇琳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琇琳為好友,誘使其加入博弈網站「澳門新葡京」(網址:kns345.com),並佯稱可藉該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陳琇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8月31日12時14、15分 5萬元、5萬元 111年8月31日12時42分、438000元 59 陳語喬(另有114年度偵字第37391、37392、3739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語喬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美高梅運動網」(網址:http://sport799.com/),並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語喬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5日10時1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3分) 40萬元 111年9月5日10時11分、488000元 60 曾藎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曾藎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至某不明網站(網址:http://jsenbog.cn/ktmmlt)留下通訊資料,並遭對方側錄不雅影片威脅對外散布云云,致曾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10時40分、111年9月5日11時11分 2萬元、1萬元 111年9月5日10時49分、121000元、11時12分、102000元 61 游佳靜(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2、104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游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LEL SHOP」(網址:www.lelong-Shopping.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游佳靜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2時38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10月1日)13時26分 5萬元、3萬元 111年9月1日12時38分、199000元、13時51分、540000元 62 黃貞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黃貞怡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投資虛擬貨幣平臺「coinsmart」(網址:http://www.coinsmart-ccoin.com/),佯稱可在該網站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貞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3日14時38分 5萬元 111年9月3日14時45分、79000元 63 黃裕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黃裕蓁為好友,並誘使渠下載投資虛擬貨幣平臺「LBANK」(網址:http://www.exlbnk.com/),佯稱可在該網站藉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裕蓁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3日10時34分 5萬元 111年9月3日10時52分、118000元 64 廖仁魁 詐騙集團成員在「Huobi」虛擬貨幣交易所向廖仁魁佯稱在該網路投資虛擬貨幣USDT時,須先與LINE暱稱「biri-biri幣商」聯絡,並將資金匯至其指定帳戶,始得購買虛擬貨幣,致廖仁魁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5日11時40分 2萬8,100元 111年9月5日11時43分、148000元 65 廖珮瑩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覓得廖珮瑩為好友,誘使其加入博弈網站「美高梅,成就璀璨時刻」(網址:web.am668.xyz),並佯稱可藉該網站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廖珮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5日11時28分 4萬2,000元 66 劉佳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佳榮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平臺「MT5」註冊帳號,並佯稱可在該平臺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劉佳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0時51分 4萬元 111年9月2日10時58分、159000元 67 賴慧玲(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0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投放樂透報明牌廣告資訊,誘使賴慧玲主動加Line,佯稱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賴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9時5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1分) 33萬元 111年9月2日9時57分、439000元 68 羅富田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羅富田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bay」(網址:www.ebay-uk.shop)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羅富田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0時12分 3萬元 111年9月2日10時23分、200000元 69 范珮萱(同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范珮萱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dabaoguoji886.com)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范珮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3時15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19分) 119萬元 林安芹名下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3時24分、150010元 70 張毅勤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張毅勤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投資平臺「MT5」註冊帳號,並佯稱可在該平臺依指示操作,投資外匯賺取獲利云云,致張毅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2時16分 15萬元 111年9月2日12時18分、348000元 71 張學智(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0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張學智為好友,並引薦渠使用博奕網站博奕網站「永利皇宮賭場」平臺,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張學智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3時1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7分) 25萬元 111年9月2日13時24分、150010元 72 游佳靜(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1、104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游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LEL SHOP」(網址:www.lelong-Shopping.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游佳靜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2時13分 20萬元 111年9月2日12時18分、348000元 73 石振杰(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石振杰,佯稱親屬在證交所任職,有投資黃金、石油期貨之內部消息,可將資金交予渠代操獲利云云,致石振杰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0時49分 5萬 黃秋萍名下之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1時29分、237000元 74 李國珍(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9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李國珍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投資黃金買賣平台「GrandSignalMarkets」app(網址:http://www.gsm-markets.com/platform/mt-window),並佯稱可藉買賣黃金、外幣獲利云云,致李國珍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0時11分 30萬元 111年9月2日10時12分、428000元 111年9月2日10時16分 20萬元 111年9月2日10時17分、203000元 75 林金川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林金川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投資黃金買賣平台「MT5」,並佯稱可藉買賣黃金獲利云云,致林金川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1時36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1分) 4萬5,000元 111年9月2日11時52分、376000元 76 洪桂嬋(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洪桂嬋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會員港-海外購」(網址:ttps://huiyuangang.cc),並佯稱繳納儲值金並進行搶購下單後,可藉官網收購售出貨品賺取差額云云,致洪桂嬋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1時5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6分) 28萬元 77 翁偉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翁偉庭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HOP」(網址:apm98.com、jyshop66.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翁偉庭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0時2分、111年9月2日10時3分、111年9月2日9時5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12分)、111年9月2日10時9分、111年9月2日10時10分、111年9月2日9時29分、111年9月2日10時5分、111年9月2日10時5分 5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25萬元、2萬元、5萬元 111年9月2日10時06分、202000元、111年9月2日10時12分、428000元 78 陳峻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抖音」加陳峻銘為好友,誘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COINLIST」(網址:www.coinlistusdtz.com),佯稱可透過該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峻銘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2時2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5分) 12萬5,501元 111年9月2日12時47分、183000元 79 馮炳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馮炳琪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大寶國際娛樂」平臺(網址:http://dabaoguoji158.com),佯稱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馮炳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2時9分、111年9月2日12時11分、111年9月2日12時41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 111年9月2日12時21分、655000元、12時47分、183000元 80 賴慧玲(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7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投放樂透報明牌廣告資訊,誘使賴慧玲主動加Line,佯稱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賴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3時1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43分) 56萬元 111年9月2日13時12分、288000元、111年9月3日0時2分、273000元 81 劉怡君(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劉怡君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網址:https://akm.wzbwr2.vip.8967/skop.html),並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怡君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0時22分、111年9月1日10時15分、111年9月1日10時16分、111年9月1日10時13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分)、111年9月1日10時1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分)、111年9月1日10時10分、111年9月1日10時11分 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王怡晴名下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1日10時17分、349000元、11時01分、250000元 82 涂惠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加涂惠雯為好友,佯稱可為其投資虛擬貨幣獲取高額利潤,致涂惠雯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1日11時25分 40萬元 王怡晴名下之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3時11分、461013元 83 潘素華(同起訴書編號3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在Facebook主動加潘素華為好友,佯稱有管道協助安排香港六合彩中獎,致潘素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下注。 111年9月1日11時1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48分) 9萬元 111年9月1日11時14分、158015元 84 李佳蓉(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35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李佳蓉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投資網站「BANK OFAMERICA」(網址: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佳蓉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2日13時54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時0分) 30萬6,000元 莊惠雅名下之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3時57分、478015元 85 林汶正(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汶正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66.com),佯稱可投資賣場商品獲利,且毫無風險云云,致林汶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日12時49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0、51分) 2萬元、5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3萬5000元) 111年9月2日12時53分、225015元 86 林雅菁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雅菁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taoshop」(網址:http://shopnn.net/Moble/index.html),並佯稱可透過網拍獲利云云,致林雅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3時52分 9萬2,230元 111年9月2日13時57分、478015元 87 張意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張意珊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澳門威尼斯人娛樂平台」平臺(網址:http://m.vnsr1598.com/user/login),佯稱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張意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3時21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分) 50萬元 111年9月2日13時23分、618015元 88 黃裕峰 詐騙集團成員發送簡訊佯稱係「樂天銀行」信貸專員,可代為申辦貸款,惟須先繳納5萬元保費辦理保險云云,致黃裕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日13時52分 5萬元 111年9月2日13時57分、478015元 89 褚凱婷(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部分、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1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褚凱婷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easy tok」(網址:www.easyto.vip/),並佯稱先繳納款項上架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獲利云云,致褚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2時37分、41分 4萬元、3萬元 111年9月2日12時53分、225015元 90 劉妙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雅菁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taoshop」(網址:http://shopnn.net/Moble/index.html),並佯稱可透過網拍獲利云云,林雅菁遂邀請劉妙華集資投資,致劉妙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4時40分 1萬8,930元 111年9月2日13時57分、478015元 91 卓岑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卓岑玲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金沙中國有限公司」平臺(網址:http://jszg.am-go.xyz/),佯稱依指示下注,即可賺取賭金云云,致卓岑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14時2分 117萬元 莊惠雅名下之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5時27分、0000000元 92 林淑琴 林淑琴高中同學陳雙發介紹渠在博奕網站「銀河國際網站」平臺(網址:yinheu.com)下注賺取賭金,詐騙集團成員遂以線上客服人員名義,佯稱須先匯款始可下注云云,致林淑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2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8日)15時45分 10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萬元) 111年9月2日15時51分、105000元 93 邱國平 詐騙集團成員Facebook主動加邱國平為好友,並推薦渠加入黃金、期貨投資平台「MT5」,並佯稱可在網站投資賺取高額獲利云云,致邱國平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6日10時30分、32分 10萬元、10萬元 鄭玉心名下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6日10時33分、315000元 94 高于淵(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5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高于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sellercenter」(網址:http://www.speedstar.shop/index.html),並佯稱註冊為商場賣家,須先繳納款項採購商品,待客戶下單取貨後,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高于淵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6日11時0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56分) 20萬元 111年9月6日11時01分、235000元 95 陳宏明(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陳宏明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誘使渠下載外匯及黃金投資交易平臺MetaTrader5,藉投資外匯及黃金獲利云云,致陳宏明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6日10時38分 3萬757元 111年9月6日10時51分、268000元 96 葉銀秀(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加葉銀秀為好友,並佯稱可在博奕網站平臺(網址:http://wnsr5309.com)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葉銀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6日9時31分 15萬元 111年9月6日9時32分、326000元 97 郭雅涵(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3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郭雅涵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外匯投資網站「美銀證券」(網址:www.bofasecuritiescc.com),並佯稱可藉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郭雅涵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6日12時8分、12時9分 15萬元、12萬元 鄭玉心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6日12時11分、295015元 98 陳政鴻(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5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陳政鴻為好友,誘使其加入購物網站「JYSHOP」(網址:http://jyshop.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透過網拍販售物品,可獲取20%利潤云云,致陳政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6日10時20分 3萬元 111年9月6日10時22分、278015元 99 陳紀憲(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56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陳紀憲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介紹渠加入網路拍賣網站「jyshop」(網址:http:s.jyshop33.com/dashboard)註冊成為賣家並上架商品,惟須代墊款項予廠商,待客戶下單出貨後即可賺取價差獲利,致陳紀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6日10時12分 12萬元 100 廖子閑(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6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廖子閑,誘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MBTC」平臺(網址:http://www.mbtit.site/wap),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廖子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6日10時11分、10時12分 5萬元、5萬元 101 朱純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朱純慧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在博奕網站「萬豪國際」平臺(網址:whgj66.com),佯稱可依指示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朱純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7日14時29分、14時30分 5萬元、1萬9,000元 王淑慧名下之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7日14時56分、398000元 102 林韋町 詐騙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林韋町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遂佯稱家中急需用錢云云,致林韋町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7日12時35分 3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元) 111年9月7日13時25分、350000元 103 曾郁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line加曾郁婷為好友,並誘使渠加入博奕網站「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網址:yinhe887.com),佯稱可依指示下注賺取賭金云云,致曾郁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7日14時52分 7萬8,000元 111年9月7日14時56分、398000元 104 游佳靜(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1、72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游佳靜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誘使渠加入購物網站「LEL SHOP」(網址:www.lelong-Shopping.com)註冊成為賣家,並佯稱須繳納現金至網站儲值資金,待出貨予買家後,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游佳靜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 111年9月7日13時58分、14時53分 1萬4,000元、1萬4,000元 105 程詩晴 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軟體覓得程詩晴並經一段時間熟稔後,謊稱有澳門大樂透中獎資訊,可協助其下注獲利,致程詩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7日15時03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7分) 35萬元 111年9月7日15時06分、369000元 106 廖子閑(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0部分)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覓得廖子閑,誘使渠加入虛擬貨幣投資網站「MBTC」平臺(網址:http://www.mbtit.site/wap),佯稱可透過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廖子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金。 111年9月7日13時25分、27分 5萬元、5萬元 111年9月7日14時56分、398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371號併辦意旨書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1 褚凱婷(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89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2日,透過網路交友軟體「ROOIT」結識褚凱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yw1068」向褚凱婷佯稱透過投資網站「easytok」上架商品,獲取訂單獲利云云,致褚凱婷陷於錯誤。 111年8月31日11時54分許 2萬元 吳佳穎名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31日12時35分、273015元 本案土銀帳戶 111年9月2日12時37分許、41分許 4萬元、3萬元 莊惠雅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2日12時53分、225015元 本案土銀帳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7486號併辦意旨書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1 王詩雯(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透過APP「陳重銘」存股術、通訊軟體LINE暱稱「其哥交易所」,向被害人王詩雯佯稱,可透過「隆德」APP,註冊後,儲值至指定帳戶,在平台上,投資股票,可以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9時19分許 5萬元 李小泙名下之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11年8月31日9時37分許、28萬5,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2 劉曜德(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曜德佯稱,可透過APP投資,匯款到指定帳戶,保證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10時1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31日12時11至12分許、8,000元、7萬2,000元 3 陳郁期(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暱稱「楊靜萱」,向告訴人陳郁期佯稱,可透過「MT5」,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若要出金,要支付滯納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2時48分許 2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2分許、10萬1,000元 4 何琬玲(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某時,佯裝國泰信貸,發送貸款簡訊予告訴人何琬玲,佯稱可提供貸款,需支付貸款金額3成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3時17分許 40萬元 111年9月1日13時18分許、40萬1,000元 5 林芷彤(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潭霖」、「黃嘉琪」之人,向告訴人林芷彤佯稱,可透過「隆德」投資網站,儲值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12時33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31日14時20分許、5萬2,000元 6 陳建志(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K大」、「陳嘉慧」,向被害人陳建志佯稱,可透過「隆德」APP投資獲利,惟需先儲值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9時49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31日12時11至12分許、8,000元、7萬2,000元 7 鍾家榮(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林麗娜」,向告訴人鍾家榮佯稱,可透過ebay平台,販售上架貨品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1時12分許 2萬1,100元 111年9月1日11時21分許、14萬2,000元 8 陳佳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酸酸財神」、「張語彤coco」,向告訴人陳佳敏佯稱,可透過平台(網址:www.kasjxehjqas.com)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8時59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8月31日9時37分許、28萬5000元 9 洪慧欽(同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StarMaker、通訊軟體LINE暱稱「杰」,向告訴人洪慧欽佯稱,可透過「DigiFinex」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惟需先儲值到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2時45分許 3萬元 111年9月1日12時46分許、11萬9,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7391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2號、114年度偵字第373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1 張嘉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使用交友軟體「牽手50」結識張嘉芳,佯稱自己要與張嘉芳結婚,惟將香港的積蓄2600萬元匯回臺灣,要繳交保證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7日15時26分許 185萬元 詹志姈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111年9月7日15時28分許、182萬元 本案中小企銀帳戶 2 陳語喬(另有114年度偵字第2737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9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5日使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陳語喬,佯稱自己在香港足球總會工作,可以在「高美梅運動網」投資足球獲利等語,致陳語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許 67萬元 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11分許、64萬5,000元 3 柯婉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使用臉書、LINE結識告訴人柯婉羚,佯稱告訴人澳門彩券有中獎,須給付相關稅金、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8日16時18分許 18萬元 111年9月8日16時21分許、28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