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遲中慧林幸怡陳昭筠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碩恩
指定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52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9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審理範圍:上訴人即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所為之科刑範圍提起上訴(本院審原上訴字卷第25至26頁、原上訴字卷第45、91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其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部分,惟本院就科刑審理之依據,均援用原判決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援用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被告胡碩恩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非至親好友或真實身分不詳等無相當信賴基礎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受、轉匯或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他人層轉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掩或切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某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帳戶,前開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傅少偉」之成年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以供使用,被告則取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傅少偉」與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詐欺經過」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詐欺經過」欄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各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如附表「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將款項提領、轉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取告訴人3人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參、科刑之說明:

一、被告以幫助之犯意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被告本案所犯幫助洗錢犯行,經原審適用113年7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故就刑罰減輕規定,亦應一體適用113年7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坦承犯行,故應依113年7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肆、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維持原判決量刑之理由:

一、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

二、本案原審關於科刑之部分,經援引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並已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傅少偉」及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失,並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參以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陳氏懷、陳佩佳達成調解(陳淑琴於原審所定調解期日未到庭),於原審判決前依約賠償第一期款2萬5,000元予陳氏懷;陳佩佳部分則未依約履行,及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提供帳戶之數量、本案被害人數與受騙金額;兼衡被告之素行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基準,所量處之刑度,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輕之情形,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三、檢察官係依陳氏懷之請求於1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使告訴人3人受騙而匯入款項,侵害程度非輕,被告與陳氏懷達成調解後,無誠意處理賠償事宜,難認有悔悟之意,而指摘原審量刑過輕。惟查:被告於114年7月30日原審判決前給付陳氏懷25,000元,嗣於114年8月、9月並未給付;然自114年10月至115年3月期間,均有按月給付15,000元予陳氏懷(合計已給付11萬5,000元),有本院電詢陳氏懷所製作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上訴字卷第51頁);被告另曾於114年9月30日給付陳佩佳1萬元,亦經陳佩佳陳明在卷,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審上訴字卷第55頁、上訴字卷第48頁),可見被告雖未能確實依其於原審與陳氏懷、陳佩佳所成立之調解條件履行(均約定自114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按月給付25,000元,見原審卷第73至74頁),然被告係陸續未全額履行,並非完全不履行,且依被告於原審自陳其從事八大行業,經濟狀況普通(原審卷第91頁),則被告上揭遲延給付、未足額給付之情形,不無可能是因其收入狀況並不穩定所致,本院認尚難遽以被告未能確實按期完全履行上揭調解條件,即認被告犯後並無悔悟之意,或因此認原審量刑過輕,從而,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有被告之戶籍查詢資料、在監押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被告於原審填具之年籍資料表,見本院上訴字卷第55、69、99頁、原審卷第93頁),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經過 轉帳/匯款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轉帳/匯款帳戶 1 陳氏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2日某時,與陳氏懷取得聯繫,該成員自稱「陳偉」,並假意與陳氏懷交友,接續佯稱:要寄送禮物予陳氏懷,請求先代墊海關稅;其家人急需治療費用;其被新加坡海關人員抓走,需要轉帳海關費用云云,致陳氏懷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匯款右揭金額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①113年7月8日下午2時39分許 ②113年7月8日下午2時41分許 ③113年7月9日上午0時21分許 ④113年7月9日上午0時22分許 ⑤113年7月9日上午11時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2 陳佩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0日某時,與陳佩佳取得聯繫,該成員自稱「張澤森」,並假意與陳佩佳交友,接續佯稱:家人生病,急需手術費用云云,致陳佩佳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①113年7月6日下午6時28分許 ②113年7月7日下午1時8分許 ③113年7月8日下午2時35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3 陳淑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初某日,與陳淑琴取得聯繫,該成員自稱「李瑞澤」,並假意要與陳淑琴交友,嗣「李瑞澤」失聯,陳淑琴循「李瑞澤」所留存文件上的電話聯繫LINE暱稱「無為」之集團成員,「無為」接續佯稱:「李瑞澤」有稅金問題,需付款處理云云,致陳淑琴陷於錯誤,遂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36分許 30萬元 本案玉山帳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原上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