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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上訴字第230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明佳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雲卿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21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雲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雲卿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於115年2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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