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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82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元斐曹馨方林彥成

抗告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富傑

具 保 人 李建

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郭富傑因傷害案件,前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李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復經拘提無著,且查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惟抗告人未向具保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住所寄送通知書,遽以具保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為由,逕為公示送達,自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履行其保證人責任,未予具保人正當程序之保障,致具保人無從履行其保證人督促被告到案之責任,自不得逕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是抗告人所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已寄送通知書至具保人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住所,通知其於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10時到案說明,並於同年4月22日(抗告書誤載為「22日」,應予更正)寄存於重慶北路派出所,已合法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並無未通知具保人之情形,原裁定認定容有誤會,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刑事被告之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為羈押之替代手段。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有明文。再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規定:「因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不如期到案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故意逃匿為要件,只有被告故意逃匿時,法院始得裁定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雖刑事訴訟法並無沒入保證金前應通知具保人之規定,然沒入保證金攸關具保人之財產權,如由第三人具保繳納保證金,於傳拘被告(或受刑人)未獲,仍應通知具保人限期將被告(或受刑人)送案,使其有履行具保人義務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被告(或受刑人)有無故意逃匿之事實,於無效果時,沒入保證金,始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113年8月28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見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卷第9頁)。本案起訴後,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卷第3至7頁;本院卷第21至26頁)。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本件執行傳票,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或另案執行之情形,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稽(見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卷第11至16頁;本院卷第11頁;原審卷第9頁),從而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未向具保人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寄送通知書,即逕為公示送達,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履行其保證人責任為由,駁回抗告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固非無據。惟抗告人之抗告書已併提出其曾寄送具保人通知函至具保人上址住所之送達證書1紙(見本院卷第11頁),則抗告人是否仍未合法通知具保人,即不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又觀諸上開送達證書內容,其「送達文書」欄固記載:「具保人通知一件(114年5月6日上午10時)」,然「送達時間」欄則記載115年4月22日,則具保人是否業經合法通知?上開通知函是否確有於指定期限(114年5月6日上午10時)前送達?亦即被告經拘提未獲時,執行檢察官究有無合法通知具保人,命其將被告送案,使其有履行具保人義務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均有待調查釐清。

㈢綜上所述,原審既有上開未予查明之處,自屬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具保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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