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002號

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庚棟蔡羽玄姜麗君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連詩雅律師
被告
梁慶飛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聲請核發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連詩雅律師為維護被告梁慶飛之法律利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光碟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945至10950號被告梁慶飛等證券交易法等併案審理卷附光碟2片 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679至10692號被告梁慶飛等證券交易法等併案審理卷附光碟5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0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